公司高管职务经济犯罪与刑法规制研究-基于与《公司法》中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摘要】 公司高管职务经济犯罪,是刑法领域的现象,同时也是公司法领域的现象。公司高管作为公司的领导群体,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好坏、对公司利益的得失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公司高管职务经济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对公司和社会的危害远超过公司中一般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基于此认识,本文将公司高管职务经济犯罪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中剥离出来,将其进行了类型化研究。对公司高管职务经济犯罪的防控和规制,需要《公司法》和《刑法》为主的多个法律部门所组成的法律体系的共同调控。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高管对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是刑法对公司高管犯罪行为进行规制的源泉性义务规范,基于这两项义务规范,对接到《刑法》上对该两项义务规范违反所进行规制的条款,我们发现《刑法》与《公司法》在与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相关的职务经济犯罪的规范上存在对接不足的问题,比如,对于公司法义务规范中绝对禁止的某些行为刑法规制中却没有体现;公司法义务规范的主体与刑法规制中的主体存在范围不一致的问题;对公司法义务规范中没有体现的行为刑法存在过分规制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公司高管违反公司法的义务规范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一些严重违法行为难以受到刑法的规制,这无疑对公司高管这类群体犯罪造成一定程度的放纵。正是基于这样的发现,本文做了这样的法律对接性研究,以期能够产生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基于刑法规制与公司法中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对接来分析公司高管的职务经济犯罪,分析了公司高管职务经济犯罪的特征和成因,对作为公司高管职务经济犯罪的源泉性义务规范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进行了理论上的梳理和内涵分析,然后对涉及公司高管职务经济犯罪的犯罪类型,比如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挪用资产类犯罪、侵占资产类犯罪、滥用职权类犯罪的刑法规制情况和与公司法义务规范对接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最后针对两部法律在涉及公司高管职务经济犯罪问题对接中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通过这样的梳理和研究,以期理清两部法律对接的具体表现和对接中的问题,并期待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充分对接,由此才能对公司高管职务经济犯罪进行更充分的规制。笔者认为,加强两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对于解决我国公司实践中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具有极为现实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引言
公司高管职务经济犯罪的严重现状,实际上反映了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和公司法律制度存在对接上的不充分,两部法律规定仍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对公司高管的职务经济犯罪仍不能进行充分有效的规制。因此完善公司立法和刑事立法,加强两个法律部门的对接和配合,对于解决公司实践中的现实问题,遏制公司高管犯罪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公司高管职务经济犯罪,涉及公司法领域和刑法领域,是公司法学和刑法法学共同的研究课题,对于公司治理以及公司犯罪的问题,众多学者已经进行了充分的法律研究,其中涉及的很多理论也已经达成基本共识。但是,对于公司高管的职务经济犯罪的研究比较少,从与公司法中的义务规范对接的角度进行的此类研究更是比较少。对于公司高管的职务经济犯罪,无疑公司法规范是刑法规范的基础和根据,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更好的规制公司高管的此类犯罪,我们应该对两部法律的对接进行系统的梳理,以期完善法律体系,更好的规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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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问题
(一)“公司高管”概念的界定
根据《公司法》第六章的表述和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法》中认为的公司领导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由股东大会选出的,作为公司业务的决策者和管理者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监事”是对董事会决议执行负有监督职责的人;《公司法》第217条中规定可见,我们作为研究主体的公司高管与《公司法》表述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并非同一概念,前者应是包含后者的,也就是说,作为本文研究主体的“公司高管”实际上包含“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利用“公司高管”一词来涵盖和特指上述公司管理人员也符合现行公司的实际权力结构状况和大众的普遍认知。
(二)“职务经济犯罪”概念的界定
经济犯罪,是一个整体性罪名,是指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牟取不法利益,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严重违法并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从犯罪主体上划分,既包括自然人犯罪,也包括单位犯罪。从侵害的客体角度来看,主要涉及的是《刑法》第三章中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罪名。职务经济犯罪,是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整合概念,已有学者从法学角度对职务经济犯罪作了相关概念界定,如滕亚为气本文认为,职务经济犯罪是指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具有一定职位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之便,为牟取不法利益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造成破坏的严重违法行为。综上,本文研究的公司高管职务经济犯罪,是在上述职务经济犯罪的基础上,将犯罪主体特定化,且结合《公司法》中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深入对“公司高管”这一类特殊群体在违反《公司法》上述义务情形下的经济犯罪行为进行的研究。本文中所指的“公司高管”涵盖上述概念界定中的相关人员,但并非本文中所有“公司高管”的指代都包含上述概念中的所有人员。
三、刑法规制与公司法中义务规范的对接......12
(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忠实义务的对接.........13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忠实义务的对接...........14
四、刑法规制与公司法义务规范充分对接的几点意见......18
(一)完善《刑法》规制的主体条款,改革《刑法》规制的不平等性...........18
(二)《刑法》应对公司高管作出针对性更强的规制......19
结语..........21
四、刑法规制与公司法义务规范充分对接的几点意见
(一)完善《刑法》规制的主体条款,改革《刑法》规制的不平等性
基于《公司法》中对公司高管的义务性规范,对接《刑法》相关惩罚性条款时,往往会遇到主体对接偏差的问题,比如《刑法》第165条、第166条、第167条第1款的规定中都设置了义务主体的范围,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相关人员,这样的主体范围限制无疑造成“非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相同或类似的犯罪行为难以适用,造成了《刑法》规制不充分的问题,基于公司法中的义务规范和其他基本法上的义务规范,《刑法》应当对主体范围进行扩大,对公司类型的歧视性进行破除,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法律体系整体完善的需要。
(二)《刑法》应对公司高管作出针对性更强的规制
基于《公司法》中公司高管的义务性规范和公司高管犯罪相较于公司、企业一般人员犯罪更强的破坏性和更大的影响性,《刑法》应该对公司髙管违反相应义务规范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针对性更强的规制,比如增设单位出借公司资金罪,增设公司高管转移、隐匿公司财产罪等。通过针对性的刑法规制更好的打击公司高管犯罪行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相关的公司高管职务经济犯罪的罪行规制中规定了“数额巨大”或者“损失巨大”这样的客观性标准条款,然而对于“数额巨大”和“损失巨大”的具体标准,,《公司法》和《刑法》都没有进行明确,对这些损失数额是属于直接利益的损失还是包含预期利益的损失也没有进一步的规定,使得这些犯罪规制条款在适用中遇到操作性差的问题,标准的不确定性,也使得握有一定资源的公司高管易于逃避法律追究。对于数额要件,基本法规范或者相应的司法解释中应做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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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公司高管犯罪是近年来公司法领域的一个热点性问题,同是涉及到刑法分则中的诸多罪名,刑法罪名的根源性依据是公司法中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范,本文基于公司上的义务规范,主要梳理和分析了刑法规制中公司高管违反公司法义务规范涉及的犯罪类型,针对具体犯罪行为分别与公司法中义务规范的对接,梳理了两部法律在涉及公司高管职务经济犯罪问题对接的具体表现以及对接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对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几点初步建议。公司法义务规范的内容直接决定了刑法规定中犯罪构成的内容,公司法违反义务规范的行为只有经过刑法规范的确认才能构成犯罪,可见只有两部法律充分的对接和协调配合,才能更好的规制犯罪。公司高管职务经济犯罪一旦暴露和揭发,往往牵扯广泛,影响巨大,破坏性巨大,对于公司高管的此类犯罪行为我们必须引起重视,从法律的完善着手,用严密的法律体系来防范,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遏制和惩处。本文只是进行了初步的梳理和探讨,对于《公司法》和《刑法》的充分对接以及如何对公司高管职务经济犯罪更好的规制,我们的研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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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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