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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法股东查阅权制度演变初探(周建伟)

发布时间:2016-12-17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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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学学者论坛-公司法

美国公司法股东查阅权制度演变初探

周建伟

上传时间:2008-6-25

关键词: 股东查阅权/判例法渊源/制定法渊源

内容提要: 股东查阅权制度,是确保股东表决权和诉权的重要公司法律制度。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实践尚没有规定完善的股东查阅权制度。本文对美国公司法股东查阅权制度的演变过程,包括其理论基础、历史渊源(判例法渊源和制定法渊源)、特拉华州公司法股东查阅制度的发展、判例法股东查阅权和制定法股东查阅权的关系等作了初步探索。藉以此为我国当前正在修订的《公司法》提供借鉴。

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的能力对于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或者支持起诉通常来说是必要的。许多时候,只有知晓其他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股东才能展开公司控制力的争夺。作为支持股东派生诉讼的必要前提也要求股东联系其他股东,或者是为了满足起诉条件,或者是作为共同原告以避免提供担保。除了股东名册,股东还可以基于各种理由要求查阅公司记录或者账簿,例如评价股票的价格或者确认与提起诉讼有关的信息。因此,公司法赋予股东查阅权是完全有必要的。现代各国公司法无一例外地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权和信息获取权,有权查阅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有权要求公司管理者依法向自己报送相关的法律资料。

我国公司法也赋予了股东对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公司法》第32条、第110条)。但是,该规定过于粗略,在公司的运作实践以及公司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均缺乏可操作性。且股东查阅权的对象仅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最近,国务院提交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公司法》(修订草案)扩大了股东查阅权的对象,包括了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i]然而,一方面其关于查阅对象列举式的规定仍然不全面而造成对股东查阅权的片面限制,另一方面关于股东查阅权的规定仍然过于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笔者由此想到了公司法律制度颇为成熟的美国,对美国公司法股东查阅权制度历史演变进行研究,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股东查阅权的理论基础及其历史渊源

股东查阅权的理论基础在于两个相关的法律原理:股东在公司的财产权和股东与公司管理层之间存在的代理关系。[ii]首先,从财产权的角度来看,股东为了保护其在公司中的经济利益有权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以获取信息。股东查阅权基于股东对公司资产和相关财产所具有的潜在的所有权,尽管这些财产法律上归属于公司。

其次,查阅权也基于股东与公司经理人员之间的代理关系:股东有权知晓他们的代理人怎样履行其义务。股东必须有办法查阅在公司官员和其他代理人控制下的账簿和记录。无论从哪个角度,查阅权制度应当提供股东快捷和便宜的手段来获取监视管理层和联系其他股东所需的信息。

1.股东查阅权的判例法渊源

在17世纪以前,公司严格地被视作为了股东利益而持有财产的受托人。随着现代公司在工业革命期间的发展,英国判例法开始承认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用来保护其财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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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16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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