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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限制措施的合法性审查问题研究——以指导案例96号为切入点

发布时间:2021-01-06 23:29
  2018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96号,试图解决公司借助我国《公司法》第71条第4款的授权而设置的股权转让限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这一尝试并不成功。指导案例96号揉杂使用多项判决理由,无法向相似案件提供清晰的适用规则,其所采用的章程效力类型化做法,不仅与通常司法实践相悖,还在法理上存在重大缺陷。指导案例96号简单运用人合性法理造成司法过度包容,不仅加剧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紧张关系,而且可能伤害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对于股权转让限制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旨在实现平衡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与资合性之间的利益冲突,防止以假借维护人合性之名行权利滥用之实。针对股权转让限制措施所展开的合法性审查,应当放弃合同性关系论证,一方面承认后续章程修改对反对股东的拘束力,另一方面避免简单认可限制措施对赞成股东的效力;应当通过引入合理性标准,从公司人合性之有无、是否需要限制措施、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合比例性三个角度全面考量限制措施的合法性;应当将对股权转让自由的优先保护作为一项决疑规则。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 2019,(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切入点:指导案例96号
    (一) 基本案情、争议焦点与裁判理由
    (二) 指导案例96号裁判理由之商榷
二、章程效力的类型化及其检讨
    (一) 章程效力类型化的法理基础
    (二) 与之相悖的中国司法实践
    (三) 章程效力类型化的法律理由检讨
三、有限公司人合性法理的正确运用
    (一) 人合性法理的重要性及人合性治理被简单运用的现状
    (二) 人合性法理简单运用造成的过度包容态度
    (三) 股权转让及其限制语境下的人合性法理的正确运用
四、合法性审查制度构建
    (一) 合同性关系的非决定性
    (二) 合理性标准的引入
    (三) 作为决疑规则的股权转让自由优先
五、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股权转让限制模式的立法溯源与偏差校正——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6-22条[J]. 张其鉴.  现代法学. 2018(04)
[2]《公司法》第20条中“滥用股东权利”规定的理论与实践[J]. 楼秋然.  西部法学评论. 2016(03)
[3]论公司章程的决议属性及其效力认定规则[J]. 吴飞飞.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6(01)
[4]股东优先购买权“穿透效力”的适用与限制[J]. 郑彧.  中国法学. 2015(05)
[5]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同意权”制度研究[J]. 段威.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3(03)
[6]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的效力[J]. 钱玉林.  法学. 2012(10)
[7]公司章程越权条款研究——以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条款为样本[J]. 雷桂森.  人民司法. 2012(01)
[8]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案件中的三个基本问题[J].   人民司法. 2007(07)
[9]论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及立法趋向[J]. 叶林,段威.  现代法学. 2005(01)



本文编号:296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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