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之诉效力规则的检讨
发布时间:2021-01-06 00:51
我国《民法总则》第85条和《公司法》第22条第2款共同构建了公司决议可撤销的效力规则,其仅以内容瑕疵和程序瑕疵为可诉事由,忽略了意思表示瑕疵、表决权行使瑕疵和决议机关权限瑕疵等因素对于决议效力的影响。公司决议固然有其独立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性,但效力规则的制定却不可完全另起炉灶;而是需由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出发,再纳入决议行为在行为结构和组织法因素上的特别考量,加以有机结合。股东大会可撤销之诉的诉讼事由也应当跳脱内容与程序的二分,遵循上述思路重新加以梳理和检讨。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9,(02)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对可撤销决议效力规则的检讨
二、对表决权行使瑕疵的考察
(一) 完成表决下存在的瑕疵
1. 程序瑕疵
2. 意思表示瑕疵
3. 无权表决
(1) 无表决权的无权表决
(2) 无权代理下的无权表决
(3) 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无权表决
(4) 表决权的不统一行使
(二) 瑕疵事由导致表决权未行使
三、对一般法律行为可撤销事由的考察
(一) 重大误解
(二) 意思表示不自由
(三) 显失公平
四、组织法因素影响下的可撤销事由分析
(一) 基于程序瑕疵的决议可撤销事由
(二) 违反章程导致的决议可撤销事由
(三) 可撤销的无权决议
(四) 不当决议
五、结论
本文编号:2959606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9,(02)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对可撤销决议效力规则的检讨
二、对表决权行使瑕疵的考察
(一) 完成表决下存在的瑕疵
1. 程序瑕疵
2. 意思表示瑕疵
3. 无权表决
(1) 无表决权的无权表决
(2) 无权代理下的无权表决
(3) 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无权表决
(4) 表决权的不统一行使
(二) 瑕疵事由导致表决权未行使
三、对一般法律行为可撤销事由的考察
(一) 重大误解
(二) 意思表示不自由
(三) 显失公平
四、组织法因素影响下的可撤销事由分析
(一) 基于程序瑕疵的决议可撤销事由
(二) 违反章程导致的决议可撤销事由
(三) 可撤销的无权决议
(四) 不当决议
五、结论
本文编号:2959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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