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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与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结合《公司法》第十六条

发布时间:2021-01-08 00:35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投资与担保问题明确的规定,该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结合上述规定,谈谈公司章程与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 

【文章来源】:中外企业家. 2019,(20)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1 公司章程
    1.1 公司章程的概念
    1.2 公司章程的意义
    1.3 公司章程的法定性
2 公司章程对第三人的效力
3 违反公司章程行为与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3.1 章程规定不明时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3.2 公司瑕疵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 公章章程不明时善意第三人保护



本文编号:296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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