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公司普通合伙人资格的逻辑分析——兼评《公司法》第15条之规定

发布时间:2021-01-08 08:59
  公司是否具备普通合伙人资格是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问题之一。综合解读相关法条,可以发现《合伙企业法》第2、3条应构成《公司法》第15条规定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情形。公司独立的法律人格以及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使得公司能够承担连带责任。而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会危害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担心并不合理。为此,立法应肯认公司的普通合伙人资格。 

【文章来源】: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8,(02)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合法企业法》第2、3条之规定是否构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二、公司是否能够承担连带责任
三、从股东、债权人利益保护角度看公司普通合伙人资格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律解释视角下的公司转投资到普通合伙[J]. 张瑞景.  中国商贸. 2013(12)
[2]公司转投资对象限制的适当性分析[J]. 金璐晓.  经济研究导刊. 2012(24)
[3]对我国《公司法》第15条规定的逻辑分析[J]. 王勇.  中外企业家. 2010(04)
[4]论我国公司转投资合伙企业的法律能力[J]. 计红.  经济经纬. 2009(05)
[5]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引发的法律思考[J]. 朱慈蕴.  现代法学. 2008(05)
[6]论法人的普通合伙人资格[J]. 皮晓雨.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2)



本文编号:2964309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ongsifalunwen/2964309.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5b6dd***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