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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优先股权利风险的私法衡平

发布时间:2017-05-10 21:08

  本文关键词:论优先股权利风险的私法衡平,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优先股作为金融创新,被商业银行、风险投资等行业所广泛使用。其所包含的优先受偿权为公司提供了快速的融资渠道,但优先股股东为此牺牲了相对应的参与性权利——表决权,从而使其呈现出与普通股股东不同的权利体系。正因如此,类别股、优先股与普通股之间存在的异质化需求导致普通股对于优先股的压迫层出不穷。这些手段包括“并购型压制”与“冻结型压制”等,而鉴于优先股的债股二重性,司法实践往往同样采取了“二分法则”式的保护路径:罗斯柴尔德案奠定了合同路径;百丽石油案彰显了商行为的外观主义;Jedwab案打通了债股二脉等等。但现实表明“二分法则”无法对于优先股股东提供充分救济,为此笔者认为在对“合同之处觅自由”、“股权之处谋义务”、“表决之处话选择”的同时,需对公司法做充分回应,对优先股的保护应做“二分法则”向“多元主义”的碎片化转向,并需把握时代方向、恪守理法相融以及私法联动。本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借助探究优先股广泛使用的背后原因来揭露优先股股东在投资中并不为人所关注的劣后一面;第二部分指出发行类别股的公司中,普遍存在着股东利益异质化的需求,而这种利益异质需求使得普通股股东借用一些惯常的手段将优先股的权利风险现实化,而相关的一系列案件表明法院的裁判路径并不清晰,对优先股也无法给予全面的保护;第三部分介绍了关于衡平优先股权利风险的三个主要路径以及美国学者的相关修正,使优先股的保护呈现出一个多元主义的碎片化路径;第四部分借鉴域外的历史经验,反思在混合证券日益兴起的今天,对于优先股的保护,我们应秉持何种原则,作为裁判依据的公司法应做怎样之革新,而法院司法又应坚守何种理念。笔者相信“文明新旧能相异,心里东西本自同”,立法后发优势加上域外经验为镜鉴,可以找寻到衡平优先股权利风险的最佳方案。
【关键词】:优先股 信义义务 金融创新 合同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8
  • 引言8-11
  • 一、优先股的债股合一性及其权利风险11-18
  • (一) 优先股的广泛商业实践11-14
  • (二) 债股合一性推动其广泛使用14-16
  • (三)优先股债股合一背后的隐忧:优先股的权利风险16-18
  • 二、股东利益异质追求与权利风险现实化18-29
  • (一) 股东利益异质冲突18-19
  • (二) 普通股剥削优先股的惯常做法19-22
  • (三)法院时左时右的裁判逻辑与司法态度22-29
  • 三、优先股权利风险衡平的路径及其修正29-36
  • (一) 寻求“自由”的招股合同路径29-31
  • (二) 寻求“义务”的信义义务路径31-33
  • (三) 寻求“选择”的表决权路径33-36
  • 四、优先股权利风险的本土回应及相关私法完善36-41
  • (一) 优先股权利风险防范的基本原则36-37
  • (二) 公司法的角色定位与回应37-38
  • (三) 私法规则的联动保护38-41
  • 结论41-42
  • 参考文献42-44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44-45
  • 致谢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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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55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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