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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23 12:00

  本文关键词:劳务出资法律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扩大了股东可以出资的范围,满足一定条件的股权和债权其出资地位获得了法律的肯定,但是劳务能否出资法律依然没有明确的回应,随后出台的国务院规定更是确定的宣告劳务不能出资。在那个时代学术界和立法机关之所以对劳务出资采取回避和否定的态度,是因为公司法学界流行一条铁律,那就是公司的资本归根到底决定了其对内分红和对外的担保能力,劳务由于其先天的依附性和无形性,在这两方面不具有优势,加之,我国长期判断一种物质能否出资的标准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自然摆脱不了被排除的命运。然而2013年公司法修改却释放出了不同的信号,本次修改取消了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实缴资本限制、货币资本在总资本间的比例限制,立法者的意图无疑是鼓励公司的设立,进而促使经济快速发展。与此相呼应的是资本的担保能力究竟有没有此前宣扬的那么大,开始受到公司法学界的质疑,而且在现代社会,劳务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越来越大。如何持续发挥劳务投入者在公司中的作用和保障其合法的应得的权利,成了学界和立法界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的论题“劳务是否可以用于出资”,拟以下行文:第一章考察关于劳务的理论研究,分别从劳务的概念和特征两方面进行,厘清了劳务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介绍了劳务的人身依附性、无形性、价值增值性的特征,为下文的分析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章主要分析了劳务出资在理论方面的障碍以及笔者的一些不同看法。首先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劳务资本可以成为法定的出资方式,这样的规定显然是强制性规定,我们不能因为法律规定了劳务不能出资便认为这样的规定是合情合理的,笔者从国家强制和私人自治以及公司法领域是否需要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论证了强制规定劳务资本不可以出资不具有合理性。其次,由于实务界和学术界对资本的担保功能的迷信以及认为劳务资本不具有可转让性而认为劳务资本不可以进入资本的行列,从而作为一种合理的出资,笔者首先论述了资本的担保功能只能是资本的附属功能,以及资本能否真正担负起担保债权人利益的认为也在学界存在疑问,其次笔者论述了转移所有权也是一种转移方式,所以劳务资本也能实现转移。再次,论述了劳务资本评价方面的难题以及突破方法。第三章本文从实践中出现的股权激励、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劳务型干股展开,论述了其合理性以及解释方法,最终归结为只有承认劳务出资,才能使以上实践中出现的种种制度合理的存在。本文第四章主要着眼于劳务出资制度保障的构建,在前三章的分析中笔者认同同劳务出资,但是一种构想的成行,还需要相关制度的辅助。在本章中笔者拟从劳务资本的评估、劳务资本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债权人保护进行构建,同时本文还阐述了劳务资本股份处理制度。
【关键词】:劳务资本 劳务资本评估 劳务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资本股份处理
【学位授予单位】:兰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9
  • 引言9-11
  • 第一章 劳务出资的理论基础11-18
  • 1.1 劳务及其人力资本界定11-13
  • 1.1.1 劳务与劳动力11-12
  • 1.1.2 劳务与技艺12
  • 1.1.3 劳务与人力资本12-13
  • 1.2 劳务资本的特征13-18
  • 1.2.1 无形性14
  • 1.2.2 依附性14-15
  • 1.2.3 价值增值性15-16
  • 1.2.4 劳务资本其所有权不可转让性16
  • 1.2.5 劳务资本使用权的可以转让性16-18
  • 第二章 劳务出资的障碍及克服18-25
  • 2.1 我国法律对劳务出资的限制性规定18-19
  • 2.1.1 我国法律对劳务出资的限制性规定18
  • 2.1.2 对法律规定的反思18-19
  • 2.2 劳务资本不能实现资本的担保功能19-23
  • 2.2.1 学界对资本担保功能的迷信和认为劳务资本难以转让19-21
  • 2.2.2 质疑资本担保功能和劳务资本不可转让21-23
  • 2.3 劳务资本的评估困难及克服23-25
  • 2.3.1 现实中资本的评估困难23
  • 2.3.2 对劳务评估困难的克服23-25
  • 第三章 经济运行实务需要劳务出资25-31
  • 3.1 企业员工股权激励制度25-26
  • 3.2 职工参与制度的实践26-28
  • 3.3 劳务型干股28-31
  • 第四章 我国劳务出资制度的构建31-45
  • 4.1 劳务出资的评估31-34
  • 4.1.1 评估主体31-32
  • 4.1.2 评估的方法32-33
  • 4.1.3 评估公示制度33-34
  • 4.2 劳务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34-38
  • 4.2.1 劳务出资股东的权利34-36
  • 4.2.2 劳务出资人的义务36-38
  • 4.3 劳务出资债权人保护制度38-40
  • 4.3.1 财产替代清偿制度38-39
  • 4.3.2 建立劳务出资强制人身保险制度39
  • 4.3.3 建立劳务出资风险准备金制度39-40
  • 4.4 劳务资本出资的股份处理制度40-45
  • 4.4.1 劳务资本出资额是否计入注册资本总额40-41
  • 4.4.2 劳务资本的折股比例41-42
  • 4.4.3 劳务资本股份的转让42-45
  • 结语45-46
  • 参考文献46-48
  • 致谢48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冯果;也谈人力资本与劳务出资[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02期

2 文艺,梁振军;关于人力资本出资的一点思考[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04期

3 薄燕娜;股东出资形式多元化趋势下的劳务出资[J];政法论坛;2005年01期

4 张晓军;论竞业禁止[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年01期


  本文关键词:劳务出资法律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387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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