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加哥公约》与防空识别区的国际法依据
发布时间:2017-10-13 06:29
本文关键词:《芝加哥公约》与防空识别区的国际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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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防空识别区是与一国防空预警和国家安全密切相关的特殊空域,在此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被要求接受识别区设立国的预先识别、定位与管控。自美国与加拿大最初设立防空识别区之日起,与之相关的国家实践已走过60余年的历程,但防空识别区的国际法律地位却一直未见明朗。目前规范与调整国际航空领域的主要国际法规则为1944年《芝加哥公约》及其相应附件。对国际社会若干典型防空识别区实践的考察与分析表明,防空识别区的主体规则与《芝加哥公约》及其附件2相协调,而公约序言与第4条已经为识别区的设立提供了潜在的国际法依据。设立防空识别区存在正当的国际法基础,同时也存在相应的国际法约束,与国际法相协调的防空识别区实践具有发展成为国际习惯的趋势。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关键词】: 防空识别区 芝加哥公约 空中规则 飞越自由 国际习惯
【分类号】:D999.1
【正文快照】: 一、防空识别区问题的提出 一般认为,防空识别区(Air Defence Identification Zones,ADIZs)是与一国空防战略预警及国家安全密切相关的特殊空域,大多由沿海国根据其国内法设立。 其范围既可能与其领空部分重合,也可能超出其领空外部界线①而向海一侧划设至毗连区、 专属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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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2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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