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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筑岛法律地位分析

发布时间:2017-10-15 23:33

  本文关键词:人工筑岛法律地位分析


  更多相关文章: 人工筑岛 自然形成 法律地位 限制性条件 南沙群岛


【摘要】:中国自2013年末起在南沙群岛地区对实际控制岛礁展开了大规模的岛礁建设活动。其速度之快、规模之大引起了广泛的国际关注。西方国家与东南亚邻国纷纷指责中方此举违反国际法。更有外国学者直接指出中国在南沙采取的人工建设活动已使这些岛礁沦为人工岛屿,只享有500米的安全区域。若这一结论成立,中国将丧失南中国海区域相当面积的海域。但中方的行为并非个例,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包括日本、菲律宾、越南在内的诸多国家就已经开始对所占岛礁展开大规模的人工建设活动。马来西亚将原面积不足0.1平方公里的弹丸礁建设成了一个能同时接待200人的旅游胜地,并将之称为“拉央拉央岛”。菲律宾在面积为0.33平方公里的中业岛上(菲律宾将其并入“卡拉延群岛”)建设有军事基地、机场跑道,甚至已于2012年开办了幼儿园,并正通过开发旅游业培育其自身经济生活。日本更是于2008年将改造后的冲之鸟礁以岛屿的名义向联合国大陆架划界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延伸南太平洋大陆架。但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日本明确主张经过其人工建设的冲之鸟礁已经由岩礁升级为岛屿并以此公开主张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外,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并未对本国岛礁建设的性质进行过公开表态。各国对岛礁建设的态度不甚明晰,内外有别,且矛盾重重。大多数国家与学者认为岛礁建设有违岛屿的自然属性,应被归属于人工岛屿,适用《公约》有关人工岛屿的相关规定。也有不少学者认为应对不同的岛礁建设区别对待,认为其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岛礁建设及其所得岛屿应被视为符合《公约》岛屿制度的产物,受第121条岛屿制度的约束;不能将所有的岛礁建设都笼统地视为人工岛屿。同时,亦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注意到不同岛礁建设间的区别,他们虽未明确加以区分,但亦开始对《公约》岛屿制度的狭义解释产生质疑。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包括岛屿、岩礁、人工岛屿等在内的一系列概念规定得甚为模糊,且从未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对相关概念进行发展;而包括国际法院在内的一系列国际机构在裁决涉及相关问题的案件时亦有意沉默,避免对这部分内容做出解释;故这些岛礁建设行为及建设后岛屿或岩礁的法律地位从未得到明确。本文旨在通过对《公约》有关岛屿、岩礁、人工岛屿等概念的分析,结合目前已有的国家实践,对目前存在的岛礁建设活动进行分类评析,以期能明确人工筑岛行为的概念及其法律效果,将其与包括人工岛屿在内的其他岛礁建设行为相区分。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文章的第一部分对下文可能涉及的海洋地物进行背景性介绍,为下文对人工筑岛展开分析做铺垫。海洋地物种类繁多,但《公约》主要从海洋地物与海平面的相对位置对其法律地位进行区分。笔者依此将海洋地物分为三类:水下地物,即低潮时仍处于海平面以下的海洋地物,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受其所处海域的相关规定的制约;低潮高地,低潮时露出水面,但高潮时仍位于水下的海洋地物,除在一定程度上能成为划定领海基线与群岛基线的基点外并无独立的法律地位,大多数情况亦受其所处海域的相关规定制约;岛礁,高潮时仍能露出水面的海洋地物,属一国领土,根据其自然与经济社会属性不同,分为岩礁与岛屿并享有相应的海域—领海、毗连区及/或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文章的第二部分以数例人工岛屿的国家实践为引,通过明晰人工岛屿的概念与特点将人工筑岛与之相区别。以高脚屋与水泥平台形式存在的人工设施是人工岛屿最常见的存在形式,包括冲之鸟礁、苏岩礁、科贝恩塞岛,都采用了高脚屋与水泥平台的形式。其可归纳为是由人造材料建造;或虽使用自然材料,但纯人工建造而来的具有岛屿物理特质的构造物。而人工岛屿则可定义为通过科技手段人工助力岛礁物理、形态上的“自然”形成与扩大(第一大类行为),或借助科技发展,改善岛礁及周边海域的生态、经济、生活条件(第二大类行为)。两者虽都含有人工两字,但人工岛屿的人工干预是直接的;而人工筑岛的人工干预是间接的,只改变自然进程的速度而不改变进程本身,是符合《公约》对岛屿自然形成要求的。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同时,人工筑岛作为国家领土添附的一种形式,只能在一国领土主权范围内开展;而人工岛屿的实施范围除不得侵犯别国主权外并无太多限制。文章的第三部分从国家实践与国际公约两个方面对人工筑岛及其所得岛屿的法律地位进行详细分析。由于1982年《海洋法公约》并无与人工筑岛有关的任何规定,且包括《大陆架公约》、《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在内的有关国际条约也并未涉及该内容,故本文先从已有的国家实践与国际司法实践入手观察是否已经形成统一的国际习惯。但由于人工筑岛出现的历史不长,且除日本外,有关国家也并未对其开展的岛礁建设行为性质进行过公开表态,因此尚未形成统一的国家或国际司法实践。故本章再次回到规范国际海洋事宜的权威性公约--《海洋法公约》,从《公约》第121条岛屿制度入手对人工筑岛进行分析。首先结合第121条第1款岛礁的自然属性对第一大类行为进行分析。《公约》对岛礁自然属性的要求可归结为“一块陆地区域”,“四面环水”、“高潮时高于水面”与“自然形成”。(1)“四面环水”与“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要求对以岛礁为基础进行的人工筑岛并不难满足。(2)“一块陆地区域”则稍具争议。本文认为不但新筑结构的物质成分应与原始海洋地物一致,且当在外观与内里上都其与原始海洋地物融为一体。另外,其还应当具有一定面积,具有成为领土的能力。(3)“自然形成要件”最具争议。这一直是区分自然岛屿与人工岛屿的关键。对人工筑岛而言,其是以自然的方式影响自然,不改变自然规律,只是加快自然进程。其中虽含有人工影响,但这种影响与直接将钢筋水泥置于海洋地物上相比,是间接的,可以归属于“自然”的范畴(本文以中国在南沙开展的填礁作业为例,展示了一种人工筑岛的方式)。通过以上分析,本文认为第一大类人工筑岛行为,即通过科技手段助力岛礁的自然形成与扩大完全能满足《公约》对岛礁自然属性的要求。其次本文结合第121条第3款岛礁的社会经济属性对第二大类人工筑岛行为进行分析。通过从发展的角度解读《公约》,本文认为第121条第3款应被解读为“能获得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岛屿是指有平民群体长期、稳定正常居住,且能依靠岛屿自身陆地及周围海域(领海与毗连区)中的资源及一定程度的外界支持维持自身经济生活的岛屿。”该款虽不排除人工建设,但却暗含“自然属性”的要求。简言之,维持人类居住与岛屿自身经济生活的必要资源必须是源自岛屿及其周边海域的自然资源,且存在利用这种资源实现上述目的的事实:(1)必须存在能“维持人类生存”的淡水,可通过雨水、海水净化实现,但不应是完全依赖外界输入的。(2)“维持岛屿自身经济生活”的基础必须是当前科技水平下具有可利用性与开发经济性的源于岛屿自身及周边海域的自然资源。人工筑岛在这两方面都具有广泛的应用空间,其实施不但不违背《公约》关于“自然属性”的硬性要求,还有助于实现“维持人类居住”与“自身经济生活”,使岛礁成为享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资格的岛屿。文章的第四部分是对人工筑岛所得岛屿的法律地位从善意、公平、稳定、环保与安全方面进行的限制性讨论。虽然人工筑岛及其所得岛屿在理论上能够符合《公约》对岛屿的规定,但由于其特殊性与可能造成的潜在海上冲突,应当对其实施范围与法律效果加以限制。其一,人工筑岛行为只能在一国主权范围内实施,这是由其“添附”属性决定的。其二,人工筑岛行为应是善意的,应以民用为主;对于单纯以扩张领海、争夺海洋资源为目的人工筑岛活动应予禁止。其三,人工筑岛行为应以保障海洋航行安全与环境为前提。其四,人工筑岛应符合稳定原则,不应影响已定边界的稳定性。最后,公平原则作为兜底条款适用。若一国开展的人工筑岛在符合以上四点要求的情况下仍会对它国造成不公,则应通过公平条款加以调整。文章的第五部分为中国的南海争端提供了一些建议。南沙地区由于远离中国大陆,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就不断有岛礁为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侵占。中国虽一直主张以九段线为基础的历史性权利,但效果并不理想。故有学者提出应在南海地区构建远洋群岛水域制度。但由于南沙岛礁数量稀少、面积微小,不但难以达到《公约》对群岛水域的水陆比要求,且可供确定群岛基线的基点也不够充分。若人工筑岛及其所得岛屿的法律地位能够得到明晰,并在南海地区得到适用,对中国解决南海争端将不无裨益。首先,将有助于群岛水域制度的建立。通过扩大岛礁面积、提升岛礁地位,不但能扩大永陆面积;还能为群岛基线提供范围更广的基点,扩大我国群岛水域面积,围护我国在南海的权益。其次,通过区分人工筑岛与其他岛礁建设行为,能有力打击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对我国岛礁的侵占行为,从根本上否定其岛礁建设的合法性。
【关键词】:人工筑岛 自然形成 法律地位 限制性条件 南沙群岛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93.5
【目录】:
  • 摘要3-8
  • Abstract8-12
  • 导言12-18
  • 一、问题的提出12
  • 二、研究方法12-13
  • 三、研究价值与意义13
  • 四、论文结构13
  • 五、文献综述13-18
  • 第一章 岛屿制度及其他海洋地物法律地位简介18-21
  • 第一节 水下地物18
  • 第二节 低潮高地(Low-tide Elevations)18-19
  • 第三节 岛屿制度历史沿革及法律地位19-21
  • 一、历史沿革19-20
  • 二、岛屿的法律地位20-21
  • 第二章 人工筑岛与人工岛屿的区别21-28
  • 第一节 人工岛屿的国家实践21-23
  • 一、苏岩礁21-22
  • 二、科贝恩塞岛22
  • 三、冲之鸟礁22-23
  • 第二节 人工筑岛与人工岛屿的区别23-28
  • 一、人工筑岛的概念及性质23
  • 二、人工岛屿的概念及性质23-24
  • 三、人工筑岛与人工岛屿的区别24-28
  • 第三章 人工筑岛及其所得岛屿的法律地位分析28-45
  • 第一节 国家实践28-30
  • 第二节 国际条约法30-45
  • 一、第一大类行为法律效力分析30-36
  • 二、第二大类行为法律效力分析36-44
  • 三、小结44-45
  • 第四章 对“人工筑岛”所得岛屿法律地位的制约45-52
  • 第一节 实施范围的限制45-47
  • 一、一国拥有主权的岛屿、岩礁45-46
  • 二、领海46
  • 三、历史性海湾(水域)46-47
  • 第二节 善意原则--人工筑岛行为目的限制47-48
  • 第三节 环境保护与安全原则48-50
  • 一、环境保护原则48-49
  • 二、海洋安全原则49-50
  • 第四节 稳定原则--边界稳定要求50-51
  • 第五节 公平原则--岛屿效力限制51-52
  • 第五章 人工筑岛对中国在南海争端中的影响52-56
  • 第一节 南海争端简介52
  • 第二节 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主张与困境52-56
  • 一、中方的南海主张52-53
  • 二、中国在南海的困境53-54
  • 三、人工筑岛对中国在南海争端中的影响54-56
  • 结语56-57
  • 参考文献57-62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62-63
  • 致谢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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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39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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