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价值的人文关怀_华南理工大学人文关怀_国际法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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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48年《》发表以来,从个人的权利保护到全人类的发展,世界对人类本身开始甚为关注,人们从切身经历中认识到了人的权利的重要。一直以来,人们也积极地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重要的奋斗目标。越来越多的权利受到全球的关注,这是现代经济、政治、文化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法律发展的必然结果。其中,国际法中所体现的人文关怀也愈加明显。在当今全球化的社会中,国际法对人权保护的作用也更加重要。其实,国际法的人文关怀自产生以来就一直没有中断过。
一、从国际法的起源来看
纵观国际法的发展历史,可以分为三个时期:1.萌芽时期,即古代和中世纪国际法,大致以15、16世纪为下限。2.近代国际法,从1500年前后到20世纪初。3.现代国际法,从20世纪初到目前。严格来说,在国际法的萌芽时期,并不存在系统的国际法,只能说在某些地区有一些零散的国际法规则或者资料,关于国际法也没有形成明确的观念。1500年以后,国际社会经历了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地理发现、产业革命等多种变革,通过这些变革,封建制度逐渐崩溃,现代意义的主权国家开始出现。基于国家交往的需要,以主权为特征的国际法便有了产生和发展的可能。于是,基于当时客观现实的需要和中世纪末法学的发展,国际法应运而生。20世纪初后,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国际法也有了突破性发展,从而进入国际法发展的第三个时期。
而在国际法发展的第一个时期与第二个时期之交,正是西方人文主义发展的鼎盛时期,人文主义不可避免地对国际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涉及人文主义就不可不提文艺复兴。“文艺复兴”这一概念的直接含义是指14~16世纪首先发生在意大利的提倡和复兴古代希腊罗马文化的思潮和运动。这个运动很快波及欧洲其他许多国家,那些致力于文艺复兴的思想家被人们称作人文主义者,原因是他们跟中世纪的神学家和经院哲学家有所不同,他们比较注重世俗教育,强调人存在的价值和人的意义,反对宗教神学的禁欲主义,主张人的自由。“人文主义”这一概念最早就是由他们提出来的。
人文主义(Humanism)一词源于拉丁文Humanus(人的),它的最初含义是指受过世俗教育的意思。这是人文主义者从古希腊思想家对人的论述中继承过来的。人文主义思想家,借着复兴古希腊、罗马文化的名义,来实现自己反对神学和封建专制主义的要求,他们大讲人的自然本性,强调人的尊严和价值,提出人的自由和权利等要求。所有这些都是人文主义最初的含义,也是一直贯穿至今的最基本的含义。这一时期的人文主义明确主张把人作为一个对象来加以考察和研究,充分地具体地宣扬人性,认为人具有理性,具有意志自由,具有满足自己欲望和追求享乐的本性。
人文主义对人本身的重视和尊重对国际法的产生具有重要影响。1648年10月欧洲国家签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开创了运用国际法规范来调整国际关系的先河,该和约是国际法产生的标志。该和约的签订不仅使欧洲主权国家大为增加,而且正式否定了罗马教皇神权下的世界主权论,使领土主权概念趋于加强,国家平等原则获得承认,并使国际法脱离神权的束缚。而通过国际会议解决各国争端,也逐渐成为正常制度。同时,约文规定缔约国不得破坏和约的条款,创立了对违约国家可施集体制裁的案例。此外,各国普遍建立了常驻外交使节的制度。因此,可以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近代国际法发展的起点。
该条约是在什么情况下签订的呢?在1618年到1648年间,欧洲陷入了长达30年的战争,史称“三十年战争”。这是欧洲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国际战争,卷入的国家有德国、法国、西班牙、丹麦、瑞典、英国、荷兰、意大利、匈牙利和波兰等,也就是说,西欧、中欧、北欧的主要国家几乎全部先后卷入。[1]
“三十年战争”之前,本来德国两大诸侯集团矛盾尖锐对立已经到了剑拔弩张的地步,加上西欧各国间的严重矛盾交错其间,形势更加紧张。1618年由于奥地利统治者压迫捷克新教徒,剥夺捷克新教徒的政治权利,激起捷克人民起义,成为“三十年战争”的导火线。开战不久,各国基于政治经济的原因,互相勾心斗角,使这场战争转变为争权夺利、扩疆拓土的混战。战争规模由德国内战演变成为国际战争,成为中世纪以来欧洲第一次大规模的国际战争,而主战场在德国。战争绵延30年,经历4个阶段,双方各有胜负。但作战不久,双方兵力疲惫,国内困难重重,最后使法国和瑞典占据军事优势。从1643年起,交战双方便开始和谈,谈判分别在威斯特伐利亚省的两个城市奥斯那布吕克和闵斯特进行,直到1648年10月24日才最后签订了和约。这个和约结束了由于天主教徒与新教徒之间、捷克人与日尔曼人之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与德意志诸侯之间的矛盾所引起的一场残酷而长期的战争。就德国而言,它是“三十年战争”的主战场,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成千上万的城市、村落、工场、矿山被毁。据统计,仅瑞典军队就破坏了德国村庄18310个,城市1629个,堡垒1976个。人口减少1/3,有些地方减少了一半以上。如捷克居民战前有300万人,战争结束时只剩78万多人。奥格斯堡战前是8万人,战后减至12000人。战争造成农业衰落,1/3的耕地荒芜,饥馑频频。贸易几乎停顿。工业降到不如15世纪时的水平。直到200年以后,即到19世纪前半期,德国经济才恢复元气。恩格斯说,从“三十年战争”开始,“到处是焚烧、抢劫、鞭打、强奸和屠杀。有些地方,除大军之外,还有小股的义勇兵,或者干脆把他们叫作土匪,他们甘冒风险,为所欲为,这些地方的农民受苦最多。到处是一片人去地荒的景象。当和平到来的时候,德意志已经无望地倒在地上,被踩得稀烂,撕成了碎片,留着鲜血”。[2]
可见,战争不仅对国力是一大消耗,对人文环境的发展更是一大损害,而战争的最终受害者往往是各个国家最广大的平民。在残酷的战争中,不要说人的尊严和权利,就连最基本的生存都得不到保障。尽管此时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已发展到末期,但人文主义的精髓,即对人的重视和尊重已为社会所接受,战争对人的残害为人文主义者们所痛心疾首。各个国家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和约结束了这场长期而残酷的战争,将欧洲人民从战争的痛苦中解救出来,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该和约对欧洲人民的人文关怀。
此外,人权问题中保护少数者原则在该和约中也有所体现。所谓保护少数者是指通过条约保护一个国家内在人种、语言、宗教等方面属于少数人的权利。[3]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有关德国新教徒享有与罗马天主教同等的宗教自由的规定正体现了这一原则。
可以说,自国际法产生以来,即已自觉或不自觉地体现了其对人文的关怀。
二、从国际法的发展来看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之后,随着各国之间交往的增多,国际法稳步发展,但对国际法有突破性发展的还属国际法的第三个时期,即20世纪初之后。
在国际法的兴起与发展的同时,欧洲列强在海外殖民过程中逐步抛弃了国际法的人文主义基础,利用坚船利炮,打开了亚非拉的大门,并用强权征服了亚非拉的广大地区,建立了殖民统治。在国际法遭到践踏之时,一些欧洲国家的国内法也抛弃了人文主义关怀,颁布了许多反人道主义的法律,实行法西斯统治,使法律不再是正义的化身,而是邪恶的帮凶。法西斯主义和军国主义的根本特征是藐视人的尊严和价值,不把人当人看,执行的是野蛮和残暴的种族清洗和大规模屠杀政策,并把这种政策视为达到自身目的的基本手段。希特勒露骨的种族主义和生存空间思想,成为了法西斯暴行的“合法理论”。比如,1935年9月,德国颁布纽伦堡法令,剥夺了德国境内犹太人的公民权,并禁止犹太人担任公职。后来又通过其他法令和补充规定,剥夺了犹太人的一切生活条件,并在德国组织了对犹太人极为残酷的迫害运动。最终,两次世界大战爆发,导致了惨绝人寰的种族大屠杀。
这两次世界大战人类付出的代价是惨痛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从1914年7月到1918年11月,战争进行了51个多月。交战国动员了7400万人走上前线,战场上枪林弹雨,血肉横飞。人员阵亡1000万,失踪500万。战争对厂矿、田园、城市的破坏更是骇人听闻。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历时8年,波及60余国和4/5的世界人口,给世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灾难,死亡人数达5000万,财产损失达4万亿美元。
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文精神复苏,并进一步光大,人道主义盛行。其实,早在19世纪中期,现代西方人道主义就开始发展了。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将人文主义(Hu-manism)与人道主义(Humanitarianism)相区别。人文主义是一个世界观,它包括对自然、社会的看法,涉及文学、语言、宗教、历史、政治等许多方面社会文化现象。它的外延比人道主义宽,它的内涵比人道主义丰富,它把人道主义的内容也容纳到自己的思想范围之内。[4]在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者重新发现了古代关于人的优秀思想,看到的不仅是人的全体,还看到了人的个体。他们认为自由意志是人的价值的最主要内容,没有自由意志,就无从谈起人的尊严、人的权利、人的创造性。可以说,现代西方人道主义产生于文艺复兴,但其内容从20世纪以来有了新的发展,它不仅指肯定人的地位、维护人的尊严,还包含由这个问题产生的人的一些权利和义务。但也由此可看到,人道主义与人文主义对人类的关怀是一致的,在对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方面,两者从根本上是同一的。
于是,在人道主义的影响下,国际法得到了突破性的发展。这里有两件事值得一提。
第一件重大事件是战后成立了两个国际刑事特别法庭:即东京法庭和纽伦堡法庭。这两个法庭对反人道主义,即破坏人文主义精神的行为,进行了审判。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纽伦堡法庭宪章》率先以国际性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危害人类罪(即反人道罪),并将该罪列为国际军事法庭的主要罪行之一。随后制定的《远东法庭宪章》与《纽伦堡法庭宪章》的内容如出一辙。此后,1950年通过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及该法庭判决书中所包括的各项国际法原则(《纽伦堡原则》)进一步运用国际法原则将反人道罪确认为国际法上的犯罪。之后的相关国际条约继续更为详细地规定了反人道罪的内容。危害人类罪,是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1.谋杀;2.灭绝;3.奴役;4.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5.违反国际法基本规则,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6.酷刑;7.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严重程度相当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8.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3款所界定的性别或根据公认为国际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进行迫害,而且与任何一种本款提及的行为或任何一种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结合发生;9.强迫人员失踪;10.种族隔离罪;11.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
这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在综合以往有关国际法文件的基础上最终确认的定义。从这些定义中,处处可见对基本人权的保护和人道主义的影响。
在两个国际刑事特别法庭之后,国际人道主义法得到发展。国际人道主义法在历史上属于武装冲突法的一个特殊部分,它们最早形成“日内瓦条约体系”,以区别于传统战争法规中的“海牙条约体系”。日内瓦条约体系只从人道主义的原则出发给予战争受难者(武装部队的病者、伤者、战俘和平民等)以重要保护。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1949年日内瓦公约和1977年该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日内瓦公约体系不仅适用于普遍的国际性武装冲突,也适用于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因此,它是一个较为完整的关于保护战争与武装冲突受难者的国际人道主义法法典。可见,国际人道法不仅在历史上曾经长期是国际法体现人文因素的唯一标志,而且还是现代国际法人本化发展颇为显著的领域之一。[5]
第二个重大事件是1948年《》的颁布。这是与法国《人权宣言》相媲美的大事。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说,其重要性可能超过法国《人权宣言》。法国《人权宣言》只适用于法国一国,而《》则涉及全球。
宣言是二战的产物。残酷的战争践踏了人们享有的基本人权,人们付出了难以想象的沉重的代价。经过战争,人们痛感和平和人权的重要性,要求国际社会普遍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反对战争。在这种情况下,人权问题自然成为人们关心和议论的重要课题。宣言包括序言和30款条文,整个文字非常简明扼要,在国际多边文件中实属罕见。从所规定的人权的权利内容来看,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政治和公民权利(宣言的第1~21条),二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宣言的第22~30条)。序言进一步把宪章中载明的人权宗旨,清楚地诠释为是国际社会避免战乱、加强合作与谋求发展的基石。
具体而言,宣言在序言和第1条中提出了宣言的哲学基础:1.人人固有的尊严及其平等权利的承认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之基础。2.为了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3.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2条规定了人权的基本原则,即各国政府和人民在人权问题上应确立这种信念,人权的价值在于平等性,因此,保证人们的平等地位是人权存在的基本条件。第3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从第4条到第21条规定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22条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基础。从第23条到27条具体规定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此外,宣言还规定了实现人权的条件和对人权的限制。[6]
《》的发表在二战后世界人权运动的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宣言不仅弥补了联合国宪章在有关人权概念和应该载明什么样的权利内容方面的不足,丰富了联合国宪章的人权精神。宣言还就各国应该按照宪章宗旨和有关精神承担尊重和保障人权义务提出了进一步的说明,为世界各国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国家实践提出了具体的标准,也为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创立了指导原则。更重要的是,宣言所提到的所有国家的人民,不分种族、宗教、肤色、信仰、性别、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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