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体制变迁及我国应对
发布时间:2017-10-22 06:27
本文关键词: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体制变迁及我国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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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九世纪以来,由于国际交通发达、国际贸易兴盛,商品流通已经由单纯的国内市场扩张到世界范围内国际市场。专利技术、作品以及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客体,作为无形财产的典范,因为其无形性和可复制性,得以在全球范围内迅速传播,但囿于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地域性,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国外未经许可使用其智力成果或者商业标识的行为,依然望尘莫及,难以禁止。从国家利益的角度观察,如果本国的知识产权在国外得不到适当保护,国外市场就会受到损害,更甚者完全丧失。为克服知识产权地域性与智力成果、商业标识全球传播性之间的矛盾,国际社会经历了一个从双边安排到多边条约的过程,使条约成员基于一定的保护标准,相互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以消弭国际间的不正当竞争。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签订,意味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正式开始。《巴黎公约》是国际社会第一个旨在保护工业产权而签署的多边条约,各国在工业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范取得了非常难得的共识。而随着时间推移,全球经济发展,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越来越注重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扩张,代表最高生产力的知识产权的跨国使用也逐渐常见,因此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愈发重要。在科技进步的推动和国际关系的挤压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已经逐渐完备。然而,三十多年来,中国在知识产权立法上的飞速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参与国际竞争、融入国际社会的无奈选择,是在发达国家经济、政治压力双管齐下的结果。在经贸活动全球化的今天,各国必然要自觉地将本国法律的发展作为全球法律有机整体的一部分,寻求本国法律制度与国际法律制度相互沟通、相互协作的机制。在此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法也不可避免地融入了与国际接轨的浪潮之中。由于我国向来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传统,其结果只有借鉴国际上的立法资料和立法经验,所以,尽管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在三十多年中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然而,“在夹缝中生存的知识产权法仍然不能获得自己独立的品格”①。立法标准向西方国家看齐,立法资料从西方国家引进,是否会产生“橘生淮北为桔”的尴尬局面,不无疑问。因此,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变迁现象的考察和原因分析,探讨我国在知识产权全球化进程中可能遭受的损害和面临的困境以及相应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TRIPS协定 ACTA
【学位授予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97.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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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蔡宏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理论重构与实证研究[D];厦门大学;2009年
,本文编号:1077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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