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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24 23:02

  本文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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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为网络信息交流和交易活动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主体,广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包括网络内容提供者。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条款多数情况下都包含其提供的网络服务类型,但有时法律并未区分服务提供者和内容提供者,,甚至在一部法律、一个条款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涵和外延也会不同。 目前学界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认识还不统一,但在《著作权法》(修订送审稿)中,有关在特定时间播放的行为同广播权合并形成播放权,从而使有关著作财产权的划分标准统一为行为模式。随着时代和科技的发展,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播放权将不具有区分的法律意义。 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需要区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侵犯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则其作为网络内容提供者,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实施侵犯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供了帮助,则应当承担侵权的过错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网络用户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和事实的明知和应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因其与网络用户之间没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 在网络用户侵犯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因满足避风港原则而不承担赔偿责任。相比DMCA避风港原则,我国的规定相对简单,给法官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 信息传播权 侵权 避风港原则
【学位授予单位】:外交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97.1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7
  • 引言7-11
  • 一、 选题的意义与目的7
  • 二、 文献综述7-10
  • (一) 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8
  • (二) 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8-9
  • (三) 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问题的归责原则9
  • (四) 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赔偿的免责条件9-10
  • 三、 基本框架10
  • 四、 研究方法10-11
  • 第一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11-17
  • 一、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12-14
  • 二、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14-15
  •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15-17
  • 第二章 信息网络传播权17-24
  • 一、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及演变17-19
  • 二、 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关“非交互式”传播的排除19-23
  • (一) 统一权能的划分标准21-22
  • (二) 明晰权能的本质特征22-23
  • 三、 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播放权的融合23-24
  • 第三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之债24-45
  • 一、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区分主体的行为性质24-32
  • (一) 网络内容提供者承担无过错责任25-26
  • (二) 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区分侵权责任与赔偿责任26-28
  • (三)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28-29
  • (四)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29-30
  • (五) TRIPs 协议的相关规定30-32
  • 二、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之债的类型及责任形式32-36
  • (一) 网络内容提供者的直接侵权责任32
  • (二) 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32-36
  • 三、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之债的限制36-45
  • (一) 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案(DCMA)及“避风港原则”36-39
  • (二) “避风港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以提供存储空间服务为例)39-43
  • (三) “红旗检验”标准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43-45
  • 结语45-46
  • 参考文献46-53
  • 附录53-55
  • 致谢55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唐然;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及责任认定[D];北京外国语大学;2014年



本文编号:10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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