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境外腐败资产追回法律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26 16:16
本文关键词:中国境外腐败资产追回法律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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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反腐败的进一步深入,境外腐败资产的追回机制问题也越来越成为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本文首先从宏观层面对当前我国腐败资产的现状进行分析,介绍腐败资产追回的主要机制及其特点,并分析了现存机制的主要障碍和困难。接着本文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背景,阐述了公约中的腐败资产追回机制,并从我国和公约之间的关系为基础,分析了我国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腐败资产追回机制过程中所存在的障碍。最后,笔者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重点讲述我国应该如何完善境外腐败资产的追回机制。文章的结论是,,要完善我国的境外腐败资产追回机制,必须要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国际协作,尤其重要的是,我国的国内法应该和国际法相互协同一致和衔接,进一步完善国内法律。在国际上,应当更加注重依托于全球化组织或者区域组织来加强腐败资产追回的国际合作。
【关键词】:腐败资产 直接追回 间接追回 反腐败 民事没收
【学位授予单位】:外交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97.9;D925.2
【目录】:
- 摘要2-3
- Abstract3-6
- 一、 腐败资产追回机制概述6-16
- (一) 腐败资产追回机制的概念6
- (二) 腐败资产追回机制的特征和价值6-13
- 1、 司法审查和行政审查的复合性6-7
- 2、 腐败资产追回机制的多样性7-9
- (1) 简易扣押和返还制度7-8
- (2) 承认与执行外国关于罚没的刑事司法裁决8
- (3) 直接提起民事诉讼8-9
- (4) 说服教育腐败分子自动退还腐败资产9
- 3、 当事国直接合作与国际组织间接协调的双重性9-13
- (1) 区域性国际组织制定的腐败资产追回的协议和公约机制9-11
- (2) 有较大影响力的全球性国际组织为主导的腐败资产追回机制11-13
- (三) 腐败资产追回机制所面临的主要困难13-16
- 1、 法律因素的阻碍13-14
- (1) 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划分的区别13
- (2) 民事诉讼之间的差异和公民权利义务保护的差异13-14
- (3) 没收制度与承认执行的差异14
- 2、 非法律因素的阻碍14-16
- (1) 金融体系的透明度不足,资产追踪困难14-15
- (2) 腐败资产的追回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15
- (3) 资产追回过程中国际合作不流畅15
- (4) 腐败资产的收益分享问题15-16
- 二、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的腐败资产追回机制16-20
- (一)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概述16
- (二)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资产返还的运行机制16-20
- 1、 直接追回财产的措施16-17
- 2、 间接追回财产的措施17-20
- (1) 强制返还原则18
- (2) 财产的返还18-19
- (3) 资产追回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扣除和资产分享19-20
- 三、 我国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腐败资产追回机制过程中所存在的障碍20-25
- (一)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直接追回腐败资产机制面临的障碍20-21
- 1、 参与诉讼的主体资格难以认定20-21
- 2、 举证存在的问题21
- 3、 诉讼成本大21
- (二)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间接追回腐败资产机制面临的障碍21-24
- 1、 没收程序的举证存在困难21-22
- 2、 承认和执行外国没收裁决的问题22
- 3、 双重犯罪原则的分歧22-23
- 4、 资产分享问题的分歧23-24
- (1) 以中国和其他的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代表23
- (2) 以美国等国为代表23-24
- (三) 其他可能存在的障碍24-25
- 1、 管辖权存在冲突和权利竞索24
- 2、 对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保护相关制度不够完善24-25
- 四、 如何完善我国腐败资产追回机制25-38
- (一) 建立和健全我国腐败资产追回法律制度25-33
- 1、 建立一个全面的金融资产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25-26
- (1) 完善预防洗钱的制度25
- (2) 建立和完善预防监测腐败资产的转移制度25-26
- 2、 建立一个更加完善强有力的没收制度26-32
- (1) 美国的民事没收制度26-27
- (2) 我国没收程序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规则27
- (3) 缺席审判的可行性探讨27-28
- (4) 我国民事没收制度的创新28-30
- (5) 在现有制度基础上如何构建一个更为完善的独立民事没收制度30-32
- 3、 对腐败资产的处置和分享制度32-33
- (1) 腐败资产处置和分享制度的现状32
- (2) 构建我国的腐败资产分享制度32-33
- (二) 加强腐败资产追回的国际法律合作33-38
- 1、 进一步加强和参与多边和双边公约33-35
- (1) 完善已经签署的腐败资产追回的多边公约33-34
- (2)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双边条约和协议34
- (3) 加强职能部门的执法合作34-35
- 2、 建立规范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35
- 3、 建立依托于全球化组织或者区域组织的腐败资产追回的固定机制35-38
- (1) 设立一个指导性的框架36
- (2) 进一步加强成员国之间对等互惠的关系36
- (3) 多领域全方位的合作36-38
- 结论38-39
- 参考文献39-42
- 致谢42-43
- 附件43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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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99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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