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上直接适用法的重新界定
发布时间:2017-11-03 14:12
本文关键词:论国际私法上直接适用法的重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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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直接适用法是国际私法学上的特有概念,国内外国际私法学者对其界定均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进行的。这种方式的缺陷就是不能完全正确地反映直接适用法在国际私法上的发展与变化,造成学界对直接适用法的结构、性质、范围、适用等基本问题上的模糊、分歧,甚至自相矛盾。在发展过程中,直接适用呈现出三种不同的样态,即实体法意义上的直接适用法、国际私法规范意义上的直接适用法和法律选择方法意义上的直接适用法。根据这三种样态,直接适用法的定义应为在一些国际性民商事案件中,用以指导法院抛开冲突规范的指引,径自将那些调整特定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的国际强制性规范直接适用于案件的一种法律选择规则或方法。
【作者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97
【正文快照】: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直接适用法是晚近国际私法理论上才出现的一个概念,至今只有50多年时间,同时也是国际私法学上特有的概念,其他部门法未曾有此概念。由于直接适用法概念的时代性及地域性,有关国家或地区对其称谓、内涵均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规定。譬如,关于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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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谭民;付文佚;舒e,
本文编号:1136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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