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稀土出口管理制度的WTO合规性探析
发布时间:2017-11-08 05:40
本文关键词:中国稀土出口管理制度的WTO合规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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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规范多边贸易的基础,其宗旨在于削减贸易壁垒、建立自由贸易机制,通过竞争使各成员方的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从而促进各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在该协定中涉及到的贸易壁垒主要有五种:关税、海关手续、数量限制、国家专控贸易、以及补贴。其中,,取消数量限制是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一向坚持的原则。但是,鉴于各成员方经济发展的不平衡,GATT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违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即本文将重点分析的例外条款GATT第20条的适用性。 “中国—稀土”案,是继“中国—原材料”案后又一例其他WTO成员方针对中国的稀有资源向WTO提起的诉讼。该案诉讼理由大致与“中国—原材料”案相似。在本文写作之时,WTO专家组还未就“中国—稀土”案做出裁决。本文对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在“中国—原材料”案中的裁决进行分析,试推断稀土案中,我国将面临的具体指控,以及可以做出的相应抗辩。研究在WTO诉讼中如何合理采用例外条款,对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维护正当权益具有现实意义。 本论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部分,主要阐述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第二部分是“中国—原材料”案与“中国—稀土”案案情的简要介绍。第三部分总结我国现行出口管制及相关法律依据,分析稀土案中申诉方从四个方面对中国的出口管制提出的指控,分别是出口关税、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以及对出口配额的管理和分配制度。同时,该部分结合原材料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分析,推测专家组在稀土案中可能做出的相应裁决。第四部分阐述本案所涉及的WTO规则。首先探讨关于“普遍禁止或限制”数量限制原则的例外及相应的适用标准,之后分析我国是否可以用关贸总协定第20条(b)款。即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或20条(g)款,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作为我国出口限制措施的抗辩。另一方面,本部分从关贸总协定第18条保护幼稚产业原则提出相关论据。第五部分是对我国解决稀土争端保护稀土资源提出的建议。第六部分是本文的结语部分。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96.1;D922.6
【引证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尹琳;;稀土案初裁败诉的法律原因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4年26期
2 张帆;刘慧芳;;关于我国稀土出口管理措施案败诉的思考[J];对外经贸实务;2015年01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黄丽娟;中国稀土资源出口限制争端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
本文编号:115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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