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技术转让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发布时间:2017-11-08 08:35
本文关键词:气候变化技术转让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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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气候变化是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全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国际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关注更是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在2015年12月,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二十一次会议在巴黎举行,近两百个缔约方就应对气候变化达成《巴黎协议》。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表示:“应对全人类面临的最为复杂的气候变化问题,我们已经进入一个全球合作新时代。全球所有国家为了共同目标采取共同应对措施,这是有史以来第一次,这曾经无法想象,现在势不可挡。”处于应对气候变化最前线的国际组织和机构,如: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等,多次在报告、决议和协议中表示,气候友好型技术或环境无害技术的转让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关键。从全球范围内看,这类技术的专利权往往掌握在发达国家的相关大型企业手中,而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想要获取这些技术则需要付山巨大代价。因此,南北国家问的不平衡在气候变化技术转让这一问题上显现出来。从上世纪九十年代逐步建立的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基础和核心的气候变化国际法体系为鼓励和促进国家间气候变化有关技术转让提供了丰富的法律依据,但是这些法律多以“软法”为主,并未达成具体的并有强制约束力的技术转让承诺或责任,加之历届气候大会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之间就减排责任的安排争执不休,难以达成可执行的有效协议,气候变化技术转让问题的推进也因此停滞不前。2015年12月的巴黎气候大会虽然强调了技术转让的落实和技术框架的拟定,但并无实质性进展。更为困难的是,气候变化技术转让受到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的约束。最具代表性的是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该协定将知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利加以保护,将专利权授予各个领域的发明,并未将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技术划分出来加以特殊对待。如此一来,气候变化国际法中的要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原则问的冲突成为横亘在实现广泛对的气候变化技术转让这一目标的难题。为了平衡气候变化技术转让的现实要求和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两者间的关系,改革在所难免。因此,本文基于现有的国际机制提出三点建议:一是改革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框架的内部体系,实行有效的执行机制:二是借鉴强制许可制度,在世纪贸易组织框架下建立专门针对气候变化技术转让的协定;三是利用《京都议定书》建立的清洁发展机制,将技术转移作为项目审核的重要因素。当然,要实现有效的气候变化技术转让,同时保护专利制度,仍需要时间和实践的考验,还需要国家间以及国际机制间的协调与合作。
【学位授予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97.1;D9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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