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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美日欧稀土争端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7-12-02 05:07

  本文关键词:中国与美日欧稀土争端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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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2年3月13日,美国、欧盟和日本对中国的稀土、钨和钼相关出口限制措施(以下简称“稀土案”)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提出与中国磋商的请求,但是磋商未果,因此,美国、欧盟和日本于2012年6月30日向DSB提出设立专家组的申请,7月23日,世贸组织在日内瓦总部召开会议决定接受美日欧的请求,设立专家组对中国稀土出口限制政策进行调查、审议和裁决。该案涉及出口关税、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出口最低限价等多项稀土出口管理的措施。 此案件所涉争议与之前的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以下简称“原材料案”)很相似,都反映了各国对资源的争夺。中国原材料案以中国失利而告终,该案涉及《中国入世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GATT第20条适用的问题,而该案裁决已经从总体上否认了中国援引GATT第20条的权利,考虑到该裁决对稀土案以及今后的案件具有指引的作用,我们有必要对该案进行研究,,从中吸取教训,以期有效地应对稀土争端案件。 本文将对稀土案中主要涉及的出口关税和出口配额进行阐述,围绕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解释方法对《议定书》和GATT第20条进行解释,中国政府应该据理力争,在文义解释方法优先的前提下,参照《WTO协定》的目的和宗旨的解释方法,援引GATT第20条作为征收出口关税抗辩理由。对GATT第20条的适用条件展开了详细论述,总结出证据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因此中国政府在稀土案中对证据要做好充足的准备。同时还对安全例外条款进行了简要阐述,因为稀土资源是一种战略资源,会影响到一国的国家安全,因此,援引该条对援引GATT第20条可以起到补充作用。最后,中国的自然资源出口限制措施为何频频受到他国的指责,其实国内政策远比出口政策更加重要,中国要在遵循WTO规则的前提下,建立国内国外同步保护体系;完善资源保护的国内立法;建立稀缺资源安全储备体系等,达到完善我国资源与环境保护体系的目标。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296;D996.1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彭德雷;龚柏华;;WTO专家组有关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中GATT第20条例外援引评析[J];国际商务研究;2011年05期

2 贺小勇;;论中美欧“稀有资源出口限制争端”的法律问题[J];政治与法律;2009年10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过华爽;论GATT一般例外的适用范围[D];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



本文编号:124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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