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法律风险防范探讨
本文关键词: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法律风险防范探讨
【摘要】:提单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成不同的种类,例如,依提单有无批注,可将提单分成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清洁提单(clean bill of lading),是指托运人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时,表面状况完好,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没有在提单上添加任何如货损、包装不良或其它有碍结汇的批注。相应地,货物装船时外表状况不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大副收据”和提单上加注条款说明的提单,视为不清洁提单。国际航运贸易中,银行托收通常需要清洁提单结汇。因为不清洁提单意味着货物外包装有瑕疵,间接表明货物内在品质无法保证,这样的提单很难转让,银行结汇时一般也不接受不清洁提单。而承运人在接受有瑕疵的货物时,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或实际损失往往要在提单上如实批注,以便日后对收货人免责。而卖方(发货人)通常愿意以出具保函的方式,向承运人换取清洁提单,毕竟更换货物包装或者替换掉有瑕疵的货物都需要较多的时间,耽误船期是很大的经济损失。在此情况下,承运人自认为既可以避免船期损失,又可以免去自己赔偿收货人的责任,还可以令发货人获得清洁提单去银行结汇。因此,在实际运输中,经常出现这种通融做法,很少看到不清洁提单。事实上,船方一旦签发了清洁提单,就要对货物的清洁无损负责,一旦交货时出现瑕疵或重大破损,很容易被冠上“欺诈的罪名”。保函其实是托运人对承运人出具的保证书,通常是保证赔偿承运人因不在提单上作不良批注而引起的对第三方的责任。提供赔偿保证书的情形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在托运人与承运人就货物数量、重量或外观包装等问题达不成一致时出具的;另一种是双方都明知货物外观不良,应当在提单上做批注而没有的情形。前一种情况一般是为了尽快解决关于货物交运时就外观情况产生的争议,从而顺利进行贸易,后一种则是明显的欺诈行为。鉴于这种变通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对出口运输可以提供便利,航运界的一种主张是,允许这种惯例继续实行,不在国际公约中加以严格限制;另一种主张认为,保函在许多情况下会产生欺诈,要求在公约中宣布保函无效以保护收货人。一开始,英国、美国、法国等海商强国对保函持有慎重而严苛的态度。国际上许多组织,如国际船东协会、国际海商法协会、国际商会、国际水险协会等等,也都否定保函的效力。后来,随着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做法的日益增多,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出现了欺诈现象,规范保函成了不得不思考的议题。1978年《汉堡规则》之前,《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并未对保函问题作具体规定。为了适应海商实践的发展需要,1978年《汉堡规则》首次将保函的效力纳入了规定。该规则第17条第2款规定,保函对第三者无效;该条第3款又规定,保函在无欺诈意图的情况下,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有效;该条第4款则进一步规定,保函具有欺骗意图,承运人应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且不得享受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所以,承运人在接受保函时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不应带有欺诈意图。此后,不仅是《汉堡规则》,多数国家都支持善意保函有效,恶意保函无效。我国的海事审判实践也显现出这一趋势。所谓善意保函,是指签发保函是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并且承运人、托运人都无欺诈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故意,仅仅是为了更快地履行贸易合同,在货物外表情况并无明显不良的情况下,托运人出具保函,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而恶意保函,是指承运人在明知货物包装不良、货损严重的情形下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或者与托运人联合欺诈收货人或其他提单持有人,不将明显可见的货物外表瑕疵批注,暗中达成担保协议。《汉堡规则》从原则上规定了这样的恶意保函没有效力。保函的无效意味着承运人无法凭保函向托运人主张权利,但又必须无理由地向收货人承担货损责任。因此,对承运人而言,接受保函后改签清洁提单是有很大风险的。不仅如此,这一做法对托运人、收货人甚至海运保险人来说都具有法律风险。要防范这些法律风险,最根本的是要从立法上明确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效力,规制恶意保函,建立责任制度等等,才能有效地约束利用保函进行提单欺诈的现象。当然,仅仅完善立法并不够,还应结合实践防范。要从立法和实践双重角度确定善意保函中善意的具体标准,将评判时段定格于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之时。司法实践中,加强审判培训,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善意保函的判定将更加公正、合理,令人信服。对于托运人而言,应保证交货质量、包装规范,对承运人而言,应当谨慎地签发清洁提单。对收货人而言,在开立信用证时,与卖方、银行约定一定程度上的不清洁提单可以被接受,也将为顺利完成交易扫除一点障碍。此外,就技术手段而言,我国若将EDI技术尽快运用到海商贸易中,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负面影响也会有所降低。目前理论界对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效力与性质已进行了较多的探讨,本文更关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具有哪些法律风险,并结合案例,给出相应的风险防范建议。文章第一章阐述了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概念,分析了此种做法的性质和作用。第二章,从保函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方面探析了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具体效力,概述《汉堡规则》前,一些国家不承认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效力,《汉堡规则》制定后,国际上对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主流态度是善意有效,且只及于承运人和托运人。随后,分析了善意保函与恶意保函的区别,并结合案例,指出我国现有的立法与审判对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态度。第三章,从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保险人各方的角度,分析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可能具有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对应的防范建议,尤其是就我国现行《海商法》未规定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效力,给出一定的立法建议。最后,从实践的角度提出防范策略。具体而言,建议我国立法肯定善意保函的法律效力,规定恶意保函无效。欺诈第三方的保函不受法律保护,不仅对第三方无效,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也无效。恶意保函出具者与接受者不再享有任何责任赔偿限制。货物状况与提单记载不一致的,承运人对收货人承担责任。承运人享有批注权限,但滥用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完善立法是为了保证有法可依,仅有立法,没有科学的实践也难推进海运事业的发展。就规范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做法而言,应当建立货物装运前的公证检验机制,明确货物在装船时是否清洁,并将外观状况做好公证记录,请示公证机构是否可以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以专业的手段鉴别提单与保函的真伪。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达成的合意产物,用以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是当事方在自由原则下订立的,但应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所以保函的具体内容也要严格进行审查。此外,托运方作为商事贸易的重要主体,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妥善地包装、交付货物,承运方作为海商贸易的重要参与者,应善意地签发提单。通过上述内容,意在较全面地解读国际海商运输中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现象,并就此做法的法律风险进行充分解读,给出立法与实践双重层面的防范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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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58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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