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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研究_国际法国际社会本位初探

发布时间:2016-10-03 19:19

  本文关键词:国际法国际社会本位初探,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JournalofChizhouCollege

2010年10月第24卷第5期

Oct.2010Vol.24No.5

国际法国际社会本位初探

余丙南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池州学院政法管理系,安徽池州247000)

[摘要]国际法应以国际社会为重心。国际法国际社会本位是国际法存在之基础、解决全球问题、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际法理论创新的必然要求。国际法国际社会本位观有利于国际法的理论创新,有利于推进全球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国家间利益的协调、有利于国际责任的承担。

[关键词]国际法;本位;国际社会[中图分类号]D9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02(2010)05-0026-04

法律本位问题在逻辑上构成系统的法学理论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1]。关于法本位的探讨,在国内法上,我国学者提出了义务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等多种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法的本位经历了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再到社会本位的过程。那么,在国际法上,是否也有必要讨论该问题呢?如果要讨论该问题,国际法的本位是否和国内法一样,也存在着义务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之分呢?抑或国际法也经历了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再到社会本位的过程呢?本文拟就国际法国际社会本位进行简要的探讨。

童之伟教授指出,不同的法本位观就表现为不同的法律重心观,所不同的是,有的着眼于法律或法律关系的内容(如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的分类),有的着眼于法律的服务对象或法律实施的收益对象(如个人本位、社会本位的提法)[1]。也就是说,从不同的着眼点或不同的角度出发,法本位的内容也有所不同,即在某一个时代,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会有并行不悖的几个法本位观。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说,笔者认为从法律关系的内容出发,国际法应以义务为本位;从法律的服务对象来说,国际法应以国际社会为本位,这是相对于国际法以国家为本位而言的。

据此,国际法国际社会本位可以界定为国际法的重心为国际社会或国际法应以国际社会为出发点和归宿点。

1国际法国际社会本位的含义

要讨论法的本位问题,首先必须对法本位的含

义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关于法的本位的探讨一直以来都是西方法哲学理论的研究热点,有权力论、权利论、神正论、国家论等等。也有学者认为,法本位问题是一个带有原创性的论题,是由我国学者在

2国际法国际社会本位的必然性

国际法的基础在于国际社会的存在。我国著名

2.1国际法存在之基础的必然要求

国际法学家梁西先生指出,,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是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且彼此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的各种国际关系和国际社会的存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无不与国际社会的存在密切联系在一起[3]4-5。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法是以国际社会为存在的前提,也可以说,国际社会是国际法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20世纪初提出来的[1]。囿于时间和篇幅,笔者无意

对此问题深究。

我国最早提到“法律本位”一词乃始于1904年梁启超撰写的一篇文章,至30年代前后,有学者具体将法的本位解释为“法的立足点或重心”、“法律之重心”归宿点。

收稿日期:2010-09-01

基金项目: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07sk347)。

[1-2]

。笔者认为,法本位可以理解为法的

基础、根源、出发点和逻辑起点,或曰法的出发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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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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