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际宪政思潮视野下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本文关键词:国际宪政思潮的兴起与国际法“宪法化”趋势,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国际宪政思潮与争端解决。
的带有根本性的法律原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而在本质上却与国家宪法毫无相同之处”。〔8〕10因此,国际法学者使用的“宪法”或“宪政”是“舶来品”,是从国内宪政理论与实践借用来的,这体现了国内法对国际法研究的深刻影响。也正因为如此,蔡从燕教授认为国际法学者在研究WTO宪政问题时必须注意两点:第一,在方法论方面,不宜盲目套用国内宪政理论与实践;第二,在研究内容方面,鉴于国际组织主要由主权国家构成且国际组织系为具有独立意志的国际法律人格之事实,因此主权国家与国际组织本身应该成为主要研究对象。但是遗憾的是,许多西方学者恰恰就是简单地把国内宪政理论与实践运用于WTO宪政问题研究,即便有学者意识到这种方法论上的风险,但也不以为然。〔5〕86国际宪政思潮的兴起与国际法“宪法化”趋势 95
(三)“国际宪政”思潮及其演进
从思想史意义上看,早在近代国际法产生之前,西赛罗(Cicero)就已经提出有一种真正的法律是“世界国家的宪法”,这种真正的法律就是一种正义的理性,其观点具有明显的自然法思想的特征。格老秀斯认为国际法源自于具有永久和普遍性效力的正义原则。康德在他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世界公民权利”的概念。他认为,“一个普遍的、和平的联合体”的理念是一种“法律原则”,这个原则源自人人都生活在地球上,因此人人处于“土地的共同体”中,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员,人人都享有“世界公民的权利”。〔9〕189因此,人不但是国家公民,而且是世界公民,而世界公民的权利在于维护和平。哈贝马斯在纪念康德的《永久和平论》发表二百周年时发表了《论康德的永久和平观》一文,对其“世界公民权利”作了高度评价并进行了新的阐释,认为:“康德为法律理论引进了第三个维度:除了国家法和国际法之外,还应当有世界公民法(权利),这是一次意义深远的革命。”2008年哈贝马斯在其《国际法的宪法化与国际社会宪政的合法性问题》的论文中,认为“国际宪政的哲学基础源自康德的世界主义哲学”。〔10〕444-455可见,康德关于“世界公民权利”的理论影响深远。事实上,冷战后主张国际宪政主义的国际法学者如图姆夏特、彼得斯曼等多数具有德国学术背景。据研究,国际法学者菲德罗斯1926年首次在国际法意义上使用“宪法”一词,在菲德罗斯看来,国际法的“宪法”是指调整共同体的基本秩序,即共同体结构、组织及职能分配的规范。〔11〕2120世纪40年代,布赖尔利认为,19世纪以来,国际社会出现了某些国家,而非单个拥有共同利益的普遍性国际事务,这促使国际社会制定出相应的制度。他认为,私人还不能够认为这些制度为国际社会制定了“宪法”,,但可以认为是国际宪法的开端。〔12〕66弗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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