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民事法律选择模式的双重理性架构
本文关键词:论涉外民事法律选择模式的双重理性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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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规则与方法相统一代表了当今国际私法的发展方向,探寻涉外民事法律选择的"第三种进路"是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当务之急。规则与方法的关系事实上为"体"和"用"的关系,"用"之研究会导向对"体"之反思,"体"之反思会产生"用"之功能,我们不可能将法律选择中的规则和方法彻底地割裂开来。涉外民事法律选择包含法的发现和法律选择正当化两个层次,其中,冲突法内部证立的目的在于保证法律选择的形式有效性,而冲突法外部证立的目的则是实现法律选择的实质有效性。
【作者单位】: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基金】:2014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涉外民事法律选择模式研究——基于法律方法论的视角”(14YJA820027)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97
【正文快照】: 一、前言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际私法发展迅猛,然而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在认识论上,法官对于法律选择的认识仍停留在简单的司法三段论基础上。另一方面,在方法论上,在我国涉外审判实践中,不同法院对法律选择过程和理由的说明情况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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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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