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执法管辖权
发布时间:2017-12-25 08:24
本文关键词:论中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执法管辖权 出处:《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国际海洋法律制度赋予了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享有勘探开发利用的主权权利,而面对陆地资源日益枯竭的当今现状,不得不说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权益的维护具有极大的重要性。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的利用,一方面要依靠自身的勘探开发水平和积极实施开发行为;另一方面则要求沿海国维护好其对专属经济区享有的权益,不得让别国侵犯自己享有的海洋权益,这就要求沿海国要积极行使其对专属经济区的执法管辖权。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行使可以分为立法管辖权、司法管辖权和执法管辖权。三类管辖权的行使同样重要,但是执法管辖权作为最重要的一环尤为重要。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立法管辖权构成了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行使执法管辖权的法律依据。从执法的字面意义上看,就是执行法律,因此没有立法管辖权就不会产生执法管辖权。司法管辖权作为执法管辖权的延伸,为执法管辖权提供了后续保障。如果一国虽有权扣押船舶,却无权追究其责任,执法管辖权的行使就会落空。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和三类事项的管辖权构成了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行使执法管辖权的基础。没有此类权利,沿海国根本无权行使建立在其上的执法管辖权。中国作为沿海国之一,1982年加入和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于1996年5月经全国人大常委批准,同年7月《公约》对中国生效。虽然中国未规定国际公约在中国可以直接适用,但是中国既已批准和加入《公约》,《公约》中赋予的沿海国的权利必然可以承接给作为沿海国之一的中国。只是,中国如何行使《公约》赋予的权利,需要中国制定相应的国内法,才能使中国行使《公约》赋予的权利具有国内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即使中国未将《公约》的内容转化为国内法,也不能否认中国作为《公约》中规定的沿海国之一所享有的《公约》赋予的权利。虽然,中国于1998年6月通过了《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使得中国专属经济区得以宣告而成立,也将《公约》赋予沿海国的权利以国内法的形式得以确立,但是本法一共才十五条,除了照搬《公约》的规定外,不仅没有根据本国国情制定的相应规定,而且《公约》的一些具体规定也未予转化。这对中国维护其专属经济区的权益是极其不利的。中国原先相对分散的,由国家海洋局下辖的中国海监、交通运输部下辖的中国海事、农业部下辖的中国渔政、海关总署下辖的缉私警察队伍、公安部和武警部下辖的中国海警队伍多个部门的执法队伍阻碍了中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执法管辖权行使。因此,2013年3月,中国最高立法机构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随后国务院根据《方案》印发了《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此规定,国务院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以海警局名义对其管辖海域行使执法管辖权。海警局由前面所述的中国海事局以外的4支海上执法队伍整合而成。按照国务院的基本设想,海警局的职能范围与美国的海岸警备队、韩国原先的海洋警察厅以及日本的海上保安厅的职能范围是相近,包括在中国管辖海域实施维权执法活动、管理和保护海上边界、防范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洋治安和秩序、保障国家海上安全、负责海上重要目标的安全警卫、处置海上突发事件等。成立海警局是中国实施海洋战略的重大部署,是改革执法队伍的起点,但是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改革绝非一日之功。建立有效运行的海上执法体制需要从理念到制度乃至技术细节的精细设置。目前成立海警局的法律依据、海警局的行政层级,在与环保部、国土资源部等涉海部门的沟通和交流上、海警局的职能划分上、海警局的执法效能上等方面都存在不足,这不利于中国对其专属经济区行使执法管辖权。目前,虽然国内研究海洋执法权的论文较多,但是大部分都是老生常谈,千篇一律。由于自2013年3月起,国务院已作出机构改革,关于改革后,中国的海上执法模式该走向何处的研究很少。中国的海上执法模式能否如国务院的设想走上综合执法的道路任道而重远。而且海洋执法的研究并非表面上所看到的浅尝辄止就可以,它是一个包含众多内容的庞大体系,很少有人能将其论尽。已有的很多研究脱离实践,纸上谈兵,深入海洋执法一线的研究者很少。虽有不少论文对专属经济区进行研究,但几乎都将重点放在对外国船舶的执法权研究或对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的管辖权进行研究,鲜有将专属经济区与执法管辖权联系在一起研究。对中国争议区域的研究大多数着重于对渔民权益的保护或者对石油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几乎没有对争议区域执法管辖权的研究。本文的创新还在于增加了对中国在其专属经济区行使跟踪、监视和驱逐执法管辖权措施的研究,这是目前国内任何一篇关于执法权论文中所没有的。同时,在这一部分论述了中国是否有权对外国军舰行使执法管辖权。鉴于中国特殊的海洋地理环境、专属经济区的特殊地位以及海洋资源争夺权益的日趋激烈,中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执法管辖权的行使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可以保障中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另一方面对于中国的周边国家起到威慑作用,以维护中国的海洋权益。本文通过《公约》对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执法管辖权的相关规定研究,从而引申到中国作为沿海国之一对专属经济区的执法管辖权行使的现状与不足;从美国、韩国海洋执法之先进经验引申到中国对专属经济区执法管辖权的行使;从中国对专属经济区执法管辖权的行使引申到中国如何加强对专属经济区争议区域执法管辖权的行使。中国特殊的海洋地理环境导致中国的专属经济区大多与别国产生争议地区。在这些争议地区,别国侵犯中国海洋权益的行为随处可见。由于中国海洋意识不足、中国的海洋管理体制、海洋执法手段、海洋设备等各方面的落后,导致在争夺海洋资源日益激烈的当今社会出于不利地位,因此对加强与完善中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执法管辖权提出建议,以希望达到维护中国海洋权益之目的。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93.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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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全玲;高中义;;中国海监维权执法:形势分析与立法完善[J];理论探索;2009年03期
,本文编号:1332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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