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海底区域的平行开发制度
发布时间:2017-12-28 17:05
本文关键词:论国际海底区域的平行开发制度 出处:《西南政法大学》2014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更多相关文章: 国际海底区域 平行开发制度 海洋法公约 执行协定
【摘要】:平行开发制度是海洋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的重要成果,对构建公正合理海洋新秩序有着重要意义。在不断的利益博弈后,《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一协定》(以下简称《执行协定》)应运而生,减少沉重的开发费用,简化繁琐的审查程序和取消严苛的技术转让限制等措施,赋予了平行开发制度更具可能的实践操作性。 另一方面,国际海底区域(以下简称“区域”)的先驱投资者制度,《“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等规则的确立,对平行开发制度框架进行了丰富和发展,形成了从开测、开发、运输、加工、销售到环境保护的一整套严密的制度,使人类开发利用“区域”珍贵矿藏有了可持续的制度保证。 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简述“区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列明大国利益争端的焦点和历程,并在单一开发制、国际注册制和执照制的争论中,平行开发制度最终为各方所认同和完善。 第二部分:在各方最终努力下,《海洋法公约》确立了平行开发制度的框架,但其也面临诸多困境,《执行协定》的随后修改使各方利益达到妥协,整体架构并不断完善这一制度。 第三部分:平行开发制度虽是各方妥协的产物,但仍未能满足美国等国家的要求,大国照顾的同时也有诸多限制。先驱投资者制度体现了对早期投资者的保护,有利于“区域”制度的发展完善。 第四部分:中国作为首批先驱投资者之一,较早的进行了开发实践并取得了重要成就。但由于中国缺乏宏观的海洋开发战略,在平行开发制度中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因此,当务之急是在制定宏观海洋战略的同时,,不断完善我国的平行开发制度,以求更好地参与国际海底区域的平行开发,为我国经济建设获取更多的资源和更大的空间。
[Abstract]:The parallel development system is an important system of the law of the sea.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the important achievement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for building a just and reasonable new marine order.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game constantly,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December 10, 1982 (UNCLOS) agree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leventh part of the "agreement") came into being, to reduce the heavy development costs, simplify the examination procedure and cancel the stringent technical transfer restrictions and other measures, given the parallel system more practical operation possible.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93.5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江伟钰;21世纪海洋开发国际法框架研究[J];法学杂志;2004年05期
2 江伟钰;深海底资源开发与国际海洋环境保护[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5年02期
3 江伟钰;21世纪深海海底资源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04期
4 曹颖;加速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产业化的战略思考[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3年01期
5 金永明;;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规章述评[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6年04期
6 李桂香;现代海洋开发的特点[J];海洋信息;1995年04期
7 高战朝;国际海底区域[J];海洋测绘;2002年04期
8 阳宁,夏建新;国际海底资源开发技术及其发展趋势[J];矿冶工程;2000年01期
9 杨晓光,樊杰;我国深海资源产业化模式及其对策研究[J];矿业研究与开发;2004年01期
10 金永明;;国际海底资源开发制度研究[J];社会科学;2006年03期
本文编号:134665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uojifa/13466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