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东盟环境合作法律制度的构建
发布时间:2018-01-30 10:33
本文关键词: 中国-东盟 环境合作 法律制度 构建 出处:《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中国—东盟环境合作伊始于21世纪初全球环境治理的浪潮中,随着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蓬勃发展,泛东盟区域合作模式踊跃出现,东盟加强了与中国、日本、韩国等相邻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合作。“东盟10+3”合作模式应运而生,中国—东盟合作模式这一亚体系更是得到有力发展。中国与东盟国家除开展全面经济合作,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外,在意识到环境可持续发展影响和制约着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将环境议题纳入了全面合作的框架下,寻求经济、政治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然而中国—东盟的环境合作初露头角,在解决地区环境问题上的作用有限,因此探寻从功能性的合作模式走向制度化合作成为必要,探讨中国—东盟环境合作法律制度的构建将为中国—东盟环境合作提供一种制度支撑,为深入中国—东盟全面合作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本文由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中国—东盟环境合作的基础,探讨了中国—东盟环境合作的背景、现状,指出中国与东盟国家开展环境合作的背景源于面临的共同环境问题,环境问题的政治化及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共同利益,中国—东盟环境合作的领域、形成的文件成果、机构设置,提出现有中国 东盟开展的环境合作是构建中国 东盟环境合作法律制度的实践基础。 第二部分中国—东盟环境合作模式,探讨了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环境合作模式,指出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环境合作模式值得中国 东盟开展环境合作借鉴之处、中国 东盟环境合作的开展必须考虑东盟环境合作发展模式,提出了需在CAFTA和东盟10+3合作模式下构建中国 东盟环境合作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中国 东盟环境合作法律体系的构建,探讨了中国 东盟环境合作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指出中国 东盟环境合作法律体系构建的特色,提出中国 东盟环境合作法律体系包括四部分,即条约型法律文件、战略型文本文件、国内法律、论坛会议成果。 第四部分中国 东盟环境合作组织机构的设置,探讨了中国 东盟开展环境合作的前提、各机构设置的功能,指出中国 东盟构建模式的特色决定了建立一个“超国家”性质的组织机构并不切实际,提出中国 东盟机构设置主要包括环境政策制定谈判机构、实施监督机构、信息交流及公众参与机构。 第五部分中国 东盟环境合作争端解决机制,探讨了中国 东盟环境争端解决的途径,指出中国 东盟环境争端的范围不限于CAFTA内部的环境争端,不能简单适用《争端解决机制协议》,提出环境合作争端解决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 CAFTA内基于环境与贸易引发的争端的解决,除CAFTA外中国 东盟环境争端的解决。 第六部分结语,本文通过上述五个部分的探讨确立了中国—东盟环境合作法律制度构建的基本框架,指出中国—东盟环境合作蓝图的完善基础来源于中国与东盟合作的更加深入,更多经济、政治、文化利益的协调,对中国—东盟环境合作法律制度的寄望,中国 东盟环境合作法律制度的正式构建还必须立足于中国与东盟的现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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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96.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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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76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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