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对外国法适用的上诉审查
本文关键词: 外国法适用 最高法院 上诉审查 出处:《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03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最高法院位于一国司法体系的顶端,同时负有上诉终审裁判功能和发展法律的功能。最高法院是否应对外国法的错误适用进行上诉审查,各国实践和理论分歧甚大,从中可以概括出三种基本模式:拒绝审查模式、有限审查模式和全面审查模式。从最高法院的上诉裁判功能出发,为落实当事人的上诉救济权利,尤其是在我国二审终审和法官对外国法的查明和确定拥有主导权的语境下,最高法院应对外国法的错误适用进行上诉审查。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法律体系的发展并不割裂,相反两者具有实质关联,最高法院从其发展法律的功能出发,也应主动审查下级法院对外国法的错误适用。最高法院解释和适用外国法,有助于增进本国法律体系的包容和开放的精神。
[Abstract]:The Supreme Court is located at the top of a country's judicial system and has both the function of final appeal and the function of developing the law. The practice and theory of different countries are very different, from which we can summarize three basic models: the mode of refusing to review, the mode of limited review and the mode of comprehensive review.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litigants' right of appeal relief, especially in the context of our country's second instance final appeal and the judge's finding out and confirming the foreign law, they have the dominant right. The Supreme Court should review the wrong application of foreign law on appeal. The application of foreign law is not separated from the development of domestic legal system. On the contrary, the two are substantially related. The Supreme Court proceeds from its function of developing law. The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foreign law by the Supreme Court will contribute to the tolerance and openness of the domestic legal system.
【作者单位】: 南京大学法学院;
【基金】:南京大学985三期资助项目
【分类号】:D997
【正文快照】: 一、序言最高法院在一国司法体系中有着特殊地位,既是私权救济的终审裁判机关,又肩负透过个案裁判以澄清、解释、统一和发展一国法律的公共使命。最高法院直面外国法,通常是在上诉程序中,对下级法院适用外国法的过程和结果进行上诉审查(在我国包括再审审查)。其中存在着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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