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对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规制及中国立场
本文关键词: 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 WTO规制 规则 争端解决 价值 中国立场 政治经济学 出处:《吉林大学》2013年博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燃料产品、矿石产品、渔业产品、林业产品等自然资源产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其国际贸易是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自然资源产品的国际贸易受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体系的规制,同时也反过来影响并塑造着WTO规则体系的发展。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有其独特性,因此有必要从WTO纷繁复杂的货物贸易一般性规则中拣选出对自然资源产品具有特殊相关性和适用性的规则,并将其系统呈现出来,而且有必要对这些规则及其适用作深入解读,以明晰WTO规制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真实全貌。这对于身为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大国,并且近年来屡遭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争端的中国来说,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现有的对这一领域及相关问题研究的不足,映衬出本文选题在理论、实践与学术方面的意义与价值。 本文第一章为“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政治经济学”。自然资源的地理分布不均衡性和可用竭性,决定着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特点,进而决定着国家对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管理行为的特殊作用与意义。政治经济学中的“公共选择理论”很好地揭示了国家管理行为的利己主义本质。和个人行为一样,国家行为也会表现出种种非理性而造成“政府失灵”,如为追求最大贸易利润或最优贸易条件而推行单边的以邻为壑政策、为迎合特定利益集团在国际贸易中的需求而减损更广大社会成员的福利、为追求一时的贸易和经济利益而损害长远的非贸易价值以及与贸易相关的腐败等。因此国家管理行为必须受到约束和矫正。而WTO规制的正是其成员方的贸易管理行为。 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政治经济学还可以解释各国情愿受WTO规制的根本原因。在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中,出口国和进口国一方面都受利己主义驱动,另一方面又迫于自身对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依赖而不得不有所收敛。对各国来说,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不可能是“零和游戏”,因以邻为壑政策而陷入贸易报复的恶性循环、最终导致两败俱伤是谁都承受不起的。因此按共同的游戏规则行事、互作妥协和让步,就成了最符合各国利益的现实方案。而在国际贸易领域,这种现实方案的载体正是WTO体制。 本文第二章“WTO对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规制:规则识别与解读”,以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政治经济学为基础,描绘、阐释了WTO对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规制的全貌。总体而言,WTO所有现行的货物贸易规则都适用于自然资源产品,但其中的一些规则与其他规则相比,,同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联系更为紧密,更有针对性地适用于与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相关的特殊问题。这些规则涉及WTO货物贸易规则的几个主要方面,包括非歧视待遇、进出口限制、货物运输、非关税壁垒等。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与出口税、补贴、过境运输等相关的规则。这几个问题也是“多哈回合”谈判中涉及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焦点事项。当前WTO对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规制还不够充分和有效,原因是WTO规制存在着进口规制和出口规制、贸易措施规制和国内管理措施规制以及成员方规制和非成员方规制等三个方面的不对称性。尽管如此,WTO规制对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仍是不可或缺的。这些问题的存在,也为WTO规制的改进与完善提供了方向。除WTO规则外,其他一些国际法原则、规则或机制也适用于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如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国际商品协定、多边环境协定等。它们与WTO规则一同构成了国际法对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规制。但WTO规则与非WTO规则间的协调还有待加强。 本文第三章为“WTO对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规制:条约解释与规则适用”。规则只有被适用才能实现其规制作用与效果,否则就是一纸空文。WTO规则的适用除了成员方的主动遵守外,还要通过WTO争端解决机构对争端案件的审理来实现。本章从争端解决机构的司法经验出发,分析了与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密切相关的“一般例外”规则(GATT1994第20条)的解释和适用问题。本文力求摆脱第20条已有研究“用条款套措施”的固定模式,选择从争端解决机构确立的条约解释一般规则入手,强调遵循条约解释的“有效性原则”对WTO规则进行有效解释,并以此作为解释和分析第20条的理论基础。本文对第20条与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相关的六个条款逐一进行分析,指出了它们共同的适用范围,解析了对它们的有效解释问题。本文认为与如何解释某个具体条款相比,第20条整体的适用性及其有效解释是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直接决定着WTO规制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边际与效果。 本文第四章为“审视燃料产品国际贸易及其WTO规制的特殊性”。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是多元价值复合的,因此WTO对其的规制必须包容这些多元价值。这在燃料产品国际贸易的WTO规制中表现得较为典型。由于燃料产品国际贸易所关涉的能源安全、气候变化等问题对各国在国际关系、国际事务中根本利益的触动和全局性影响,WTO在规制燃料产品国际贸易时不可能无视这些问题而自行其是。本章论述WTO对燃料产品国际贸易的特殊规制,重在对此问题进行一番制度性思考。从燃料产品国际贸易角度看,WTO的确是推动解决环境、能源、气候变化等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相关问题的适当平台,但WTO不可能解决所有这些问题,WTO体制也不是应对这些问题的唯一机制。WTO必须与其他国际性、区域性组织或机制相配合来实现对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适当和有效规制,以促进相关问题的切实解决及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自身的有序发展。 本文第五章为“从‘原材料案’到‘稀土案’: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中国立场”。本章从中国近几年来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两起自然资源产品争端案件切入,阐明一方面争端解决机构是会犯错的,其在中国-原材料案中的错误已经给中国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中国对WTO规则的理解和运用水平仍有待提高,只有依靠我们自己的努力,才能在WTO体制下真正维护好中国的自然资源主权和可持续发展利益。这既需要眼观当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国际规则并加以运用,也需要眼观长远,积极参与事关切身利益和人类共同关切的新国际规则的制定,同时立足于自身需要推动现有国际规则的改革与完善。在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及其国际法规制中,中国必须把国际规则这盘棋下活,使国际规则及其制度性运作能真正为己所用,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的利益需求和价值选择。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96.1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薄守省;;WTO规则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之冲突与协调——从中国资源出口限制案谈起[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03期
2 赵海乐;;自然资源出口限制的合法性分析——以美加水资源出口限制纠纷为视角[J];东方法学;2011年01期
3 杨泽伟;;跨国能源管道运输的争议解决机制[J];法学;2007年12期
4 左海聪;;GATT环境保护例外条款判例法的发展[J];法学;2008年03期
5 张媛媛;;中国稀土贸易问题的法律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年09期
6 宫万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环境例外条款研究[J];国际经济法学刊;2004年04期
7 唐宜红;徐世腾;;政府对利益集团收入的关注与贸易摩擦的形成——基于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7年06期
8 樊瑛;樊慧;;自然资源贸易:中国应对之道[J];国际贸易;2010年05期
9 李晓玲;;WTO成员限制自然资源产品出口的权利——中国原材料出口措施案评述[J];国际商务研究;2010年01期
10 贺小勇;;《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20条与“议定书”的法律关系辨析——理性看待“中国原材料案”裁决[J];法学;2012年06期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王淼;WTO规则对低碳经济的约束与激励[D];吉林大学;2011年
2 叶玉;石油贸易措施的国际法规制[D];复旦大学;2007年
本文编号:1497427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uojifa/14974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