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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中国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8-03-05 22:06

  本文选题:不方便法院 切入点:管辖权冲突 出处:《苏州大学》2016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是探讨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中国适用的必要性以及制度设计,这一历史悠久的制度产生于17世纪的苏格兰,产生之初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目的是避免不合适法院审理案件对当事人利益和正义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于是法院通过对一系列因素的衡量来确定“更方便法院”或“最方便法院”的存在。这一制度从苏格兰扩散至整个英国,后在美国又有了新的发展,并且因为其宽泛和灵活的特点以及卓越的功能,最终在世界范围内都造成了广泛影响。本文通过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产生发展以及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历史沿革,对不方便法院原则这一制度进行系统研究。我国自第一次在案件中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以来已逾二十年,但之前从未在立法中对该原则加以确认,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532条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内容加以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在正式的法律渊源中承认不方便法院原则。我们需要研究这一行为会给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带来怎样的影响,以及在今后具体适用的过程中如何进一步去规范、完善这一制度。全文共包括四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中首先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概念进行了阐释,其次对这一制度的产生以及历史沿革作了较为系统的介绍,最后对它的理论基础进行研究,包括自由裁量权、国际礼让说、最密切联系原则等。第二部分是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功能,通过分析它的积极效果来侧面展示其运作的方式,不方便法院原则所具备的国际协调价值、公平正义价值和诉讼经济价值,正是其能够经久不衰的原因。同时也分析了适用该原则可能产生的负面效果,这些弊端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制度设计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完善。第三部分介绍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所采取的不同模式,在英美法系主要以英国、美国为代表,英国的“更方便法院”模式和美国的“最方便法院”模式是英美法系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模式的典型,而澳大利亚模式则较为保守独有其特点。在大陆法系,我们列举了日本、魁北克和荷兰所适用的不方便法院原则或是类似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规则。第四部分首先对中国学界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不同态度分别作了说明,赞同引入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学者占了大部分,反对的意见也有其参考价值。继而对我国法院在实务中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案例进行了列举和分析,实践的历史表明我国在实务中已经多次适用该原则。2015年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将不方便法院原则加以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正式认可,文章对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和意义作了分析,笔者认为该解释具有“补充立法”的法律效果。最后,对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中国适用的进一步完善,笔者在适用的程序和条件上提出了一些看法。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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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57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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