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8-03-30 08:36
本文选题:国际商事合同 切入点:违约 出处:《武汉大学》2012年博士论文
【摘要】:违约损害赔偿是民法古老而又长青的课题。由于违约损害赔偿是受害方主要采取的救济形式,对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理论基础及其暗含命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国内外关于国际商事合同法的著作大多旨在构建庞大的国际商事合同法律体系,并未深入到规则中细微制度的研究层面。有鉴于此,笔者在对两大法系违约损害赔偿制度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欧洲合同法原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法公约及示范法所确定的违约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全面和深入研究。 第一章绪论。本章以合同、商事合同及国际合同概念的逐一探讨为切入点,提出国际商事合同的概念。作者将国际商事合同界定为作为平等民商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国家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缔结的内容为纯粹私法事项的合同,该合同中至少有一方系基于营利目的,且从任何角度、依据任何标准来看,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或选择适用法律等任何方面至少有一项具备国际(跨国、涉外)性质的因素。本章同时提出国际商事合同法的若干特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释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总体特征。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即体现该种制度根本价值和指导思想并构成该制度具体规则之产生依据的若干原则。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可从其一般原则及归责原则考察。作者认为,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从违约损害赔偿的目的观之,实行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原则;从违约损害赔偿的性质观之,实行强制性与任意性相结合的原则;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观之,实行完全赔偿与可预见性相结合的原则。与两大法系关于归责原则的分野不同,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法违约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普遍采纳单一的严格责任归责原则。 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即违约、损害及违约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法在建构违约形态的体系时,总体上沿袭了英美法系的思路,作者将之归纳统合为“两组四类”,而对之所有的违约形态,受害方都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救济措施。面对混乱、复杂的损害分类问题,认为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法对损害概念内涵上走向统一化,在外延上则逐步扩张。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法普遍规定了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以及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在外延上则从财产损害向非财产损害扩张,从已发生的损害向未来的损害扩张。作为连接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纽带的因果关系,与就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几乎没有做出专门规定相反,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法就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在各立法文件则始终强调有加,界定明确。 第四章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法从约定损害赔偿及/或法定损害赔偿角度对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加以规定。作者认为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法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是以完全赔偿原则为基本主导原则,以可预见性原则作为基本限制原则。同时,以过失相抵原则、减轻损失原则及损益相抵原则作为补充原则。在对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法立法纵向比研究基础上,作者认为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法日趋体现对守约方的保护。其一,其所确立的完全损害赔偿原则所涵盖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日趋宽泛,在财产损害、期待利益、已发生的损害基础上又纳入了精神损害、信赖利益和未来损害等;其二,对可预见性原则本身的限制呈现出增强的趋势,在可预见性原则的适用范围上又做进一步的限制以及在预见损害发生可能性程度上要求增强等。 第五章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违约损害赔偿作为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方式,其目的就是通过金钱赔偿的方式弥补合同债权人因违约遭受的损害。在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问题上,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法普遍采用发生替代交易时的具体的计算方法和存在时价时的抽象的计算方法。在计算违约损害赔偿的具体额度时,计算的时间、地点以及所选取的货币等标准也是损害额度大小变动的因素。文章以时价的确定和利息的计算为中心,对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计算的具体问题作了探讨。作者认为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法在时价的规定上都在试图最大程度地降低时价的抽象性并维护受害方的权益。 结论部分,对全文的研究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并指出尚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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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武汉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96.1;D997.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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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68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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