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惯例在涉台民商事案件中的适用
本文选题:国际惯例 切入点:涉台民商事案件 出处:《台湾研究集刊》2014年04期
【摘要】:中国大陆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在争议问题的准据法为大陆地区法律,而大陆地区法律没有相关规定,国际上对于争议问题存在国际惯例的情况下,法官决定是否适用该国际惯例。涉台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惯例。国际惯例一般适用在涉台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结算等方面,且受国内强行法、公共秩序保留等限制。统一实体私法条约可以作为"国际惯例"而适用于涉台民商事案件。
[Abstract]:International practice can be applied to the trial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cases involving Taiwan by Chinese mainland courts.In the case that the applicable law of the dispute is the law of the mainland, and there are no relevant provisions in the law of the mainland, the judge decides whether to apply the international practice when there is international practice on the disputed issue.Parties to a case involving Taiwan may also choose to apply international practice.International practice is generally applicable to the sale,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payment and settlement of goods related to Taiwan, and is restricted by domestic forcible law and public order reservation.The unified entity private law treaty can be used as "international practice"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cases involving Taiwan.
【作者单位】: 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厦门大学法学院;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司法解释为切入点”(11YJA820102)
【分类号】:D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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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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