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健康视野下的药品专利保护研究
发布时间:2018-04-16 22:20
本文选题:公共健康危机 + 药品专利 ; 参考:《安徽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
【摘要】:生命健康权是人类的首要权利和基本权利。药品是一种治病救人、维护健康的特殊商品,药品的不断开发和推广,对于保护公共健康、促进社会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形成与不断发展,公共健康利益与药品专利专利保护之间的矛盾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热点问题。药品及其生产制造方法在WTO各成员国就TRIPs协议没有达成之前,没有被纳入国际条约的保护范围,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在面临公共健康危机时,就可以通过仿制通用药品(generic drugs),或进口通用药品获得相对廉价的药品为本国患者服务。TRIPs协议达成后,将医药产品和方法纳入保护范围,要求WTO成员国对药品及其生产方法提供严格的专利保护。这为国际大型跨国制药公司垄断国际药品市场,赚取巨额利润提供了合法的便利条件。这也极大损害了那些急需廉价药品的发展中国家的民众的健康利益,公共健康危机与药品专利保护的冲突由此凸显。 本文试从全球公共健康危机的发展与现状,药品专利保护制度以及药品可及性现状三方面入手,多角度分析公共健康利益与药品专利保护制度之间的冲突原因,简要阐述国内外学界在协调公共健康利益与药品专利保护制度之间的冲突课题所持的价值取向。通过分析WTO各成员国先后签订的《TRIPs与公共健康宣言》(以下简称《多哈宣言》)、《关于TRIPs协议和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通过前的三种备选方案,以及《关于TRIPs协议和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三个国际文件,总结分析国际社会在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鼓励创新上的积极作用,以及促进公共健康利益与药品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所作出的各种努力。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特点,对完善我国的公共健康立法体系,防范公共健康危机提出几点法律建议。 本文总共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阐述了全球公共健康危机现状、TRIPs协议下药品专利国际保护和专利药品的可及性等问题。专利药品和药品生产方法自TRIPs协议通过后就被纳入国际专利保护范围。西方发达国家在控制了世界上大部分药品专利技术的基础上,再通过药品专利国际保护制度,使得本国大型跨国制药公司更加便捷垄断全球医药市场。而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对包括专利药品施加专利保护,这就导致了许多药品的价格急剧上升,加剧了这些国家的公共健康危机。第二章深入分析了公共健康危机与药品专利保护之间产生冲突的各种原因。分别从法理基础、经济发展和法条三个层面作出分析。法理层面上,公共健康与药品专利保护产生冲突的原因实质上就是公共健康权与药品专利权孰轻孰重的较量。从经济发展层面上来看,公共健康利益与药品专利保护之间产生冲突的根本原因是西方发达国家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之间不平衡的经济发展,控制与反控制,垄断与反垄断。从一些国际协议里的法条分析来看,公共健康危机与药品专利保护之间产生冲突的另一原因则是TRIPs协议中的一些规定不明确,操作性不强。很多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在运用TRIPs协议规定来解决国内的公共健康危机时,由于这些条款的含糊而不具操作性,使他们感到无所适从。第三章简要阐述了国际社会为协调公共健康危机与药品专利保护间冲突所作的努力。生命健康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人权内容中最为基础的权利,是首要的人权,也是所有其他权利的基础和源泉。生命健康权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就被各国普遍接受。所以,在任何时候,人类永远不能以牺牲人的健康权为代价来加强对药品专利的保护,公共健康权在位阶上永远高于药品专利权。然而在保护公共健康利益时,不能任意侵犯私权,不能完全放弃对合法专利权的保护。只有在公共健康利益与药品专利保护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的平衡点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国际社会一直为达到此目标进行着不懈努力,经过漫长而艰苦的谈判,WTO相继通过了《多哈宣言》、《关于TRIPs协议和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等协议。在维护公共健康利益方面,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期不懈的艰苦斗争,取得了较大成就。但是《多哈宣言》和《关于TRIPs协议和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等协议都有其局限性,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共健康危机。第四章简述我国的公共健康现状和国内医药业发展现状以及药品专利保护的立法情况。我国十分重视公共健康问题,新中国自建立以来一直在努力改善公共健康条件,通过立法和多种行政手段不断降低药品价格,服务维护公共健康利益。近年来艾滋病在中国的蔓延的速度加快,很可能会成为中国最大的公共健康危机。但是我国医药产业“大而不强”却一直是业界的共识。中国医药产业大而不强,97%的国产药全是仿制。2010年我国药市规模达7556亿元,而创新药市场份额不足30%,发达国家专利药则占市值50%以上。长期以来,中国医药产业受到外资企业的大举进逼,国产药品市场份额不断缩小,竞争力难以增强,加之研发费用少,缺少创新药物,故一直难以引领医药市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经过30多年的制度建设,目前已基本形成了行政保护和法律保护并举,不同效力法律文件共存的多方面、多形式、多层次的药品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体系。本文在分析前三部分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上的实践经验,为协调我国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冲突提出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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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97.1;D923.42;D922.1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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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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