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独”的“公民民族自决”与“全民公投”之法理审视与批判
本文选题:“港独” + 自决权 ; 参考:《法学论坛》2017年04期
【摘要】:从自决权的本体范畴看,自决权必须包含两个维度:一是"自主决定的权利",涵盖了自决权的权利主体与权利目的;二是"自由决定的权利",涵盖了自决权的权利手段和权利内容。从国际法规定的权利主体、权利目的、权利内容和权利手段四个方面看,"港独"主张的"公民民族自决"、"全民公投"等理论和政治观点不具有合法性。自决权不能适用于分离主义运动,"港独"以"公民民族自决"为理论依据,以"全民公投"为实现形式,以"香港独立"为目的的做法不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
[Abstract]:From the Noumenon category of the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the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must contain two dimensions: first, "the right of independent decision", which covers the subject of the right and the purpose of the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The second is the right of free decision, which covers the right means and content of the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From four aspects: the subject of rights, the purpose of rights, the content of rights and the means of rights, the theories and political viewpoints such as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of citizens" and "referendum" advocated by "Hong Kong independence" have no legitimacy. The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cannot be applied to the separatist movement. "Hong Kong independence" has no legitimacy and legitimacy on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of citizens", on the form of "referendum" and on the aim of "independence of Hong Kong".
【作者单位】: 深圳大学社会科学学院;
【基金】: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香港社会思潮分析与有效引导的对策研究》(14ZDZ058) 201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一国两制”实践中增强港人国民意识和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政治途径研究》(16BZZ015) 2016年度广东省社科规划青年项目《香港“本土主义”社会思潮跟踪分析和有效引导对策研究》(GD16YMK01)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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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937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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