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法律人格滥用与成员国的责任
本文选题:国际法律人格 + 有效和压倒性控制 ; 参考:《时代法学》2010年01期
【摘要】:长期以来,成员国应否对国际组织的不法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存在较大争议。这一问题不论从理论上抑或实践上都涉及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问题。从本质上而言,如果国际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成员国不应对国际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在此情况下,必须刺破"国际组织的面纱",由成员国承担共同或连带责任。关于国际组织的"主要责任"和成员国的"次要责任"赔偿顺序问题,受害国或受害国际组织理应有权自主决定责任国或责任国际组织的先后次序。次要性并不意味着在处理求偿要求方面必须按照时间顺序进行。
[Abstract]:For a long time, there is a big dispute whether Member States should tak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consequences of a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wrongful act. This question, in theory or in practice, involves the legal personality of a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In essence, if a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has an independent legal person, the member states do not bear the obligation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But there are some exceptions. In this case, the "veil of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must be pierced and the member states assume common or joint liability. On the issue of the "primary responsibility" of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and the order of compensation for the "secondary responsibility" of the Member States, the injured state or the injure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should have the right to decide the responsible state or the responsibl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independently. Priority does not mean that claims must be processed in a chronological order.
【作者单位】: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93.9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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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088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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