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背景下《东盟多式联运框架协议》问题研究——与中国海运立法比较
本文选题:《鹿特丹规则》 + 多式联运 ; 参考:《东南亚纵横》2011年05期
【摘要】:本文通过对《东盟多式联运框架协议》的详细剖析,并和中国的海运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得出结论:《东盟多式联运框架协议》是东盟国家发展"门到门"运输的法律依据,与中国一样,在《鹿特丹规则》已经颁布的背景下,东盟国家应研究、吸收和借鉴《鹿特丹规则》,对"门到门"运输的法律规定进行立法修订,从而达到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海运立法趋同性,为自由贸易区内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交通保障。
[Abstract]:Based on the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ASEAN Framework Agreement on Multimodal Transport and the comparative study with China's maritime transport legislation, this paper concludes that the ASEAN Framework Agreement on Multimodal Transport is the legal basis for ASEAN countries to develop door-to-door transport. Like China,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Rotterdam rules, ASEAN countries should study, absorb and learn from the Rotterdam rules to legislate on door-to-door transport.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convergence of maritime legislation in China-ASEAN Free Trade area, and provide transportation protec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n the Free Trade area.
【作者单位】: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大连海事法院;
【分类号】:D9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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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11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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