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海洋法下的岛礁之辨

发布时间:2018-11-15 06:52
【摘要】:岛礁认定是海洋法中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了岛屿和陆地领土相同的法律地位,可以拥有领海、毗连区以及包括专属经济区在内的全部海域,一个国家若拥有岛屿,不仅意味着享有由岛屿延伸海域的国家管辖权以及海域内各种自然资源的主权,还有助于该国在相邻相向国家之间海洋划界时处于优势。尤其是一国的远洋岛屿,甚至可能享有比从该国大陆领海基线量起更为广阔的海域。此外,该公约还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拥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该款规定没有明确给出“岩礁”的定义,外加“人类居住”和“经济生活”并不是非黑即白的标准,造成实践中岛礁认定的困难。由于岛屿和岩礁的法律地位相距甚远,各国趋于海洋资源的需求和海洋权益的争夺,加大了对大洋中岛礁的开发利用,使其成为主权归属、海洋划界争议的焦点,甚至出现借助外界补给变礁为岛的极端案例。本文以岛屿制度为切入点,在涉及岛礁的划界案例以及国家单方海域主张实践基础上,总结影响岛礁法律地位的各种因素,系统性地构建岛礁认定的评估标准,为解决现实中的岛礁主权争端以及海域管辖权争议提供理论指导与方法建议。 全文从第二部分进入主体。“争议缘起”部分介绍了岛礁认定问题产生的由来,为后面章节的展开奠定基础。岛屿制度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随着海洋法的建立应运而生,经历了海洋自由、控制以及扩张时代,其中“岛屿”分别经过了三次定义并赋予一定范围的海域。岛礁认定的问题直到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时才出现,并体现在会议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3)款规定,该款限制缺乏社会经济属性的岩礁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是没有解释岩礁的定义以及社会经济属性的具体范围,造成在实践中难以区分岛屿和岩礁。本文通过回顾制度形成过程中的历史资料,厘清岛屿和岩礁之间的关系,分别论述了岛礁认定涉及的法律问题。明确了岛屿和岩礁拥有“四面环水”、“高潮时高于水面”以及“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几个共同的构成要件,排除“人工岛屿”构成法律上的“岛屿”和面积因素对其法律地位的影响,评析岩礁的社会经济属性分别需达到发展式“人类居住”以及自给式“经济生活”的要求,并讨论了近岸岩礁以及作为群岛国组成部分岩礁的例外情形,以及岛礁认定具有的现实价值。 “国家实践”部分对涉及岛礁认定的案例进行了梳理,明确了岛礁认定与海洋划界及国家单方面提出海域主张之间的关系。岛礁获得相关海域主要有两种情形:在相邻或相向国家的划界协议以及裁决中确定岛屿的效力以及海域范围;国家公布本国测量领海的基线,单方面提出岛礁的海域主张,并提交联合国秘书长。不论是国家间划界还是单方主张,岛礁认定都是确定海域范围的先决问题,而其判断的法律依据便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3)款。本文分别讨论了近岸和远洋岛礁的划界情形,并比较分析了获得支持的岛礁单方海域主张以及尚未获得支持的主张,发现由于现实中的岛礁地理、政治、经济情况差异较大,而第121条(3)款的“人类居住”和“经济生活”缺乏明确的解释和标准,划界实践以及单方主张海域案例中的岛礁地位评估各有侧重,难以总结统一的标准。 “评估体系”部分对前文涉及岛礁的划界与单方主张实践进行了制度反思与重构,针对岛礁的社会经济价值,建立全新的法律地位评估标准。稳定的常住人口能够给岛礁带来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活动,即具有社会经济生活,因此无人居住的岛状地形才是第121条(3)款关注的对象。岛礁的社会经济属性分别需要进行生存能力和发展能力两个层次的评估:生存评估指岛礁具备当下或将来支持人类生存的相关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淡水、动植物等因素;发展评估分析由于人类活动给岛礁带来的社会经济属性,包括对岛礁采取保护措施以及建设人工设施等。除了评估标准,还论述了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作为岛礁评估专门机构的可行性以及相应的评估程序。 “方法介入”部分在之前岛礁社会经济属性评估体系的基础上,引入统计方法试图实现岛礁的定量和定性分析。首先论证运用统计方法进行岛礁认定具有可行性,一方面统计方法已经在法律相关研究领域予以采用,此外影响岛礁的社会经济属性的各种因素可以体现为数据,同时采用统计方法相对客观且便于使用。然后分别使用了广义线性回归模型对前文中已确定获得岛屿和岩礁地位的地形数据进行搜集、整理、分析,用以预测评估标准中各因素(人口、面积、淡水等)与岛礁认定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些因素各自的重要程度;之后建立了分级加权因子评分体系,该评分体系主要通过对第121条规定的解析来设定权重标准,并在此基础上评估法律地位尚不明确的岛礁所具有的的社会经济价值。 “现实博弈”部分将岛礁认定的标准以及统计方法用于评估南沙诸岛的法律地位,并为解决南沙群岛主权争端以及海域划界争议提供应对建议。该章节首先介绍了南沙群岛争端背后的利益冲突以及周围邻国对南沙群岛的主张,然后运用前文的标准以及方法对南沙诸岛进行法律定位,接下来为解决南沙群岛争端提出现实建议,需要分三步走:第一步先定义南海地图上U形线的内涵和法律地位;第二步明确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以及水域主张;第三步确定中国在南沙群岛水域可以享有的海域范围,并于周边邻国在海洋管辖权重叠的区域进行海洋划界。考虑到南沙群岛问题涉及的争端国数目多,大国政治经济军事利益交织在一起,具有复杂性和长期性,因而补充提出确定海域管辖权范围之前可以达成共同开发的临时协定,平衡各国合法的海洋权益并保障南沙群岛航道的安全通畅。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武汉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93.5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6条

1 罗国强;叶泉;;争议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法律效力——兼析钓鱼岛作为争议岛屿的法律效力[J];当代法学;2011年01期

2 吴卡;;中日冲之鸟争议再认识:一种方法论的视角[J];法商研究;2011年02期

3 商国珍;试述日本与东南亚关系及其影响[J];东南亚纵横;1998年03期

4 贾宇;;“冲之鸟”涉及的法律问题[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9年08期

5 王琪延;白日荣;;统计在法律中的应用与展望[J];统计研究;2008年05期

6 黄伟;;论中国在南海U形线内“其他海域”的历史性权利[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03期

相关重要报纸文章 前1条

1 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金永明;[N];东方早报;2010年



本文编号:2332462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uojifa/2332462.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ec2fa***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