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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信托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19-01-02 12:17
【摘要】:信托制度源于英国的“尤斯”制度,经过英国衡平法院对其效力的肯定,获得了正式的确立。信托制度也凭借其突出的灵活性特点和在短时间内迅速聚集社会闲散财富的金融能力,纷纷被世界其他国家引进。各国的信托制度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总体而言,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展远远胜于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各国信托成立条件、信托有效性、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都有不同的规定,两大法系国家在信托财产的性质上也存在着重大的分歧,有关国际信托的法律冲突日益突出。英美法系国家针对各类信托法律冲突,纷纷确立了关于国际信托法律适用的制度,通过信托自体法、分割制等来调整国际信托的法律适用问题;而大陆法系国家还没有形成如英美法系国家那样相对成熟的应对制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85年通过了《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公约》,在国际立法层面制定了有关国际信托的法律适用准则,推动了信托的全球化立法。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来分析国际信托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对国外立法和国际立法的分析,寻求我国构建国际信托法律适用机制的道路。 第一部分介绍了有关信托的基本理论,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信托源于英国、也有学者认为信托的起源是从古罗马时期,但古罗马时期的“信托遗赠”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信托,只是一种变相的赠与。信托在美国发展到鼎盛时期,后传入日本、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信托的定义,各国的理解不同,主要是在信托关系的建立以及信托财产转移上存在差异。信托是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拥有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财产所有权与信托利益相分离等特点。随着各国经济的交流,信托制度也逐渐跨国发展,形成了国际信托制度。 第二部分分析了国际信托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和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各国信托发展的历史不同,信托制度也有差异,加上对外国信托制度的承认也并非全盘接受,导致了法律冲突的产生。体现在对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信托类型、信托成立要件的认定上都存在法律冲突。 第三部分分门别类的介绍了两大法系国家以及《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公约》对国际信托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最后对于比较主流的国际信托法律适用原则进行了归纳和总结。这些原则主要有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分割制原则等。公约在参考两大法系国家各自的规定上形成了较为统一的信托法律适用体系,试图为两大法系国家之间的信托制度搭建一座沟通的桥梁。 第四部分对我国国际信托法律适用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一些建议,通过对国外立法和国际立法的分析,结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信托条文的分析,提出了我国国际信托法律适用制度可以参考的若干建议,最后对于我国加入公约的可行性进行了肯定性分析。
[Abstract]:The trust system is derived from the British 鈥淛uz鈥,

本文编号:2398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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