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人口贩运的国际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9-07-11 06:40
【摘要】:本文由前言、主体以及结语三部分组成:前言部分主要简单介绍当前人口贩运问题成因、规模和影响。主体部分为五章,主要介绍和论述与人口贩运有关的国际、区域和国内立法。第一章主要论述了人口贩运国际立法。这部分回顾了《巴勒莫议定书》制定以前国际社会有关人口贩运立法的发展历程;着重论述了《巴勒莫议定书》的主要规定及有关人口贩运立法的发展。尤其是重点关注其与人口走私、强制劳动以及类似奴役结果的关系。随着国际社会对于奴役现象认识的深化,《巴勒莫议定书》对人口贩运现象的关注已经大大超出了传统国际立法对奴隶、强迫劳动和卖淫的规制。第二章论述了打击人口贩运的多边法律机制。以联合国毒品和犯罪办公室为主导的多边协调体制取得了重大进展。以往,多个国际组织在各自权限范围之内实施大量重复劳动;现在,在联合国毒品和犯罪办公室的主导下,一个由多个国际组织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正在逐步建立;同时,为了消除人口贩运,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办事处、国际劳工组织、国际移民组织、联合国难民署、世界银行等组织在各自领域内都做出了大量的努力,在通过相关领域的国际立法、制定培训材料和指导规则、为国内法提供大量宝贵建议的同时,尤其注重《巴勒莫议定书》所规定措施在各领域的具体化。第三章是打击人口贩运的区域性法律制度。欧盟立法最大的特点在于保障被贩运者和受害人人权,包括为受害者提供长期解决办法、赋予一定程度的居留权限、关注性别特点和年龄特点等更为人性化的受害者保护制度,并且逐步明确了从长远消除人口贩运的优先事项和实施战略;而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东盟虽然制定了包括移民、签证、刑事司法合作等有关合作制度,但对于人权保护的法律机制相对而言较为薄弱,有关的区域性安排缺乏强制效力。第四章则具体论述打击人口贩运国家层面的立法。美国国内立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包括完善签证制度,为受害者提供及时迅速的保护与支持,强化公众意识与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和职能,畅通外国人在本国的就业渠道或者本国公民海外就业以减少人口贩运。在一定条件赋予不能回归的受害者临时性居留权或者永久性居留权,在多个执法部门、非政府组织和市民社会之间建立伙伴关系,以综合性和一体化方式应对人口贩运现象。而以日本为代表的国内立法则以自身国家利益为主导,在打击人口贩运尤其是保护受害人人权方面的立法极为薄弱,。第五章“中国应对人口贩运的法律机制及其评析”。随着我国国务院打击人口拐卖部长联席会议的建立以及有关配套措施的完善,我国打击人口拐卖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存在诸多不足,因此有必要参考主要国际组织提出的建议,借鉴区域性立法和美日立法的经验,从而完善我国立法,包括建立相对系统的统计制度,合理规制我国海外就业渠道,加强对跨国婚姻中介机构的监管,提高贩运受害者的保护水平,强化劳动、海关、边境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和协调水平,细化我国的签证制度和外国人管理制度,建立程序严谨、责任明确、标准科学的受害者甄别制度和体现不同人群特殊需求的人性化权利保护体制,加强对我国有关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培训,为受害者寻找长期发展环境等等,尽可能减少人口贩运现象并提高受害者的人权保护水平。结语部分指出,在当今世界各区域和各国发展极度不平衡,有关国际立法严重缺乏强行执行机制和强制约束力的背景下,打击人口贩运立法的发展趋势,即:其一,以预防人口贩运现象、打击人口贩运犯罪和保护受害者人权的综合性应对策略已经越来越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其二,有关移民、劳工、刑事司法的区域合作和双边合作在不同程度得到加强;其三,除了刑事司法之外,民事、行政、劳动等多种立法齐头并进,多管齐下,共同应对人口贩运。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98.2
,
本文编号:2512950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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