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调解协议与和解协议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9-07-25 15:15
【摘要】:国际商事争议产生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平等主体的商事交往中。国际商事争议是一种具有国际性质的商事争议,其首先的特点是它的国际性,它不同于国内的争议。其次是它的商事性,也即平等性,这使它区别于国际争端。由于国际商事争议的特点,其解决机制也表现出与国内商事争议的不同特征,当前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最明显的特征莫过于多样化和民间化。多样化,意指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方式有多种,如诉讼、仲裁、调解以及其他多种ADR方式,它们共同构成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一个整体。民间化,意指当前的国际商事争议侧重一些民间化的解决手段,当前的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调解和其他种类的ADR进行的如火如荼正是这一特征的最好写照。 近些年来仲裁的过度机构化和诉讼化也带来仲裁程序冗长、费用高昂等弊端。因此,一些更加温和、快捷的争端解决方式发展迅速,尤其是其中的调解方式。随着国际商事调解实践的增多,人们也越来越肯定调解的重要作用。在调解迅速发展的同时,调解中的一些理论和和实践问题也凸显出来,如关调解协议与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及执行力的问题。 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指的就是调解协议有效性的条件以及调解协议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关于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一些国际国内的立法存在差异。关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当前最为吸引人的是在英国和香港出现的强制性调解趋势。从纠纷解决的实践需要的角度应当赋予调解协议以法律效力甚至支持强制性调解。 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最终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纠纷的解决依赖于和解协议的履行。如果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则意味着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废弃协议,这样无疑会大大限制调解作为一种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从理论上讲和解协议在当事人之间至少具有合同的约束力,这也为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实践所肯定。在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能否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实践中分歧也是较多的。毫无疑问,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会更加吸引当事人选择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大大便利争议的解决。 我国的国际商事调解在法律仍处于较大的空白,2009年最高院发布的《意见》为调解协议的执行力以及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提供了一定的指引,但仍旧是不完善的。我国应当以更加积极的态度鼓励调解方式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中的使用,在法律上更加明确地赋予调解协议与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从国际商事争议的特点及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特点,国际商事调解的发展是今后必然趋势,正如学者指出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已经走过了一条“仲裁—仲裁与调解结合—调解”的发展道路。由此,从现实的实践需要,从国际民商争议的合理迅速解决,从国际商事交往的扩大、发展,应当赋予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和和解协议明确的法律效力,甚至强制执行力。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97.4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97.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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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愉;浅谈当代“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发展及其趋势[J];比较法研究;2003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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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19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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