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环境法的新概念——人类共同关注事项
发布时间:2019-10-09 05:16
【摘要】:人类共同关注事项( the common concern of humankind)是由《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创设的概念。目前,该概念尚未受到法学界的充分重视,因此对其研究还十分薄弱,成果比较匮乏。 人类共同关注事项在国际环境法上确立存在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锐减已经成为全球严峻问题,将对人类生存和发展产生严重威胁。这是人类共同关注事项得以确立的事实基础。第二,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在性质上的特殊性。这是人类共同关注事项得以确立的内在原因。第三,既有的国际法概念体系不能满足气候变化法律性质特殊性的要求。这是人类共同关注事项确立的外在原因。 人类共同关注事项的要素表现在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人类共同关注事项”的主体是人类,主体具有超国界性和扩张性。人类共同关注事项的客体是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进一步说包括事项的当前状态、发展趋势、应对措施。人类共同关注事项的内容是人类负有共同关注的义务。人类共同关注事项以人类共同利益为基础,以尊重各国主权为前提,以共同但有区别责任为核心。人类共同关注事项具有法律意义,是一项法律概念而非法律规则或者法律原则。同时,人类共同关注事项尚不构成国际习惯,更加不构成国际强行法。 人类共同关注事项作为国际环境法的重要概念之一,恰当地定位了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填补了国际法空缺,构成了人类共同关注原则的核心,是国际环境法的重要创新。但法律对人类共同关注事项的规定粗略简单,未阐述人类共同关注事项的内涵和界定人类共同关注事项的性质,也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支撑,缺乏理论支持。对此,应当完善国际公约对人类共同关注事项的规定,扩大人类共同关注事项的范围,将“人类共同关注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我国而言,应当加快制定《气候变化法》,把握人类共同关注事项的精神。 本文主要运用了理论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和比较分析方法,分析了人类共同关注事项产生的原因、内涵、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意义等。同时结合《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文本中的相关规定,具体阐述了人类共同关注事项的内涵和法律表现。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96.9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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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4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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