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公共政策司法界定的实践与发展
发布时间:2019-10-09 09:56
【摘要】:公共政策是《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由于各国政治、法律和社会观念不同,公共政策的学理内涵仍有争议。公共政策的司法实践倾向于区分国内公共政策和国际公共政策,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公共政策通常是指后者。考察《纽约公约》实施50多年来在各国的实践,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例非常少,严格慎用成为各国司法实践的共识。界定公共政策内涵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实践正在经历从"主观说"到"客观说",从"道德观念"到"法律原则"的转变;适用公共政策的说理过程从"无"到"有"、从"笼统"到"具体"。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基金】:“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hzf09015)资助
【分类号】:D997.4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基金】:“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hzf09015)资助
【分类号】:D997.4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4条
1 赵秀文;;从永宁公司案看公共政策作为我国法院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J];法学家;2009年04期
2 于尔根·巴塞道;付颖哲;;欧洲公共秩序的独立[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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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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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p,
本文编号:2546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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