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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性金融损害的国家责任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19-10-29 11:23
【摘要】: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性金融危机给世界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世界各国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害。总结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世界各国的专家学者一致认为美国对本国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监管不力是造成这次金融风暴的主要原因。然而在细致查看国际法中现代国家责任制度之后,发现对于美国在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中的过错没有追究其责任的制度与依据。为了弥补现代国家责任制度在此领域的空白,使国际金融危机中具有过错的国家能够得到应有的责任追究,作者尝试着通过本文对国际性金融损害的国家责任进行理论研究。 全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中,作者以2008年美国次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为例,首先从该国际金融危机的破坏力入手,分析国际金融危机的产生原因,得出了美国为了获得巨大经济利益,纵容本国金融机构过度创新,缺乏金融监管是造成本次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为此,作者认为美国政府应该对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对他国造成的国际性金融损害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而后作者在参考现代国家责任制度中的相关概念后,对“国际性金融损害”这一新概念进行了界定,为接下来该领域的国家责任理论研究奠定了基础与范围。而后作者论述了国际性金融损害的国家责任理论研究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作者认为首先从历史角度看,国际金融危机的悲剧不断重演,现在应该尝试着通过在此领域引入国家责任制度这种新思路,才有可能消除或减少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而后又从现代角度分析,论证了上述的观点。接下来,作者通过对国家责任制度的作用、法律及国际法的公平正义精神、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三个方面的分析论述,认为追究特定国家给他国造成国际性金融损害的国家责任是完全合理的,是与现代国家责任制度的作用相一致的,是符合法律及国际法的公平正义精神的,是符合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的。 第二章中,作者对国际性金融损害的国家责任理论研究的基础条件进行了总结与梳理,其理论研究的基础条件主要分为法律基础条件、理论基础条件及组织基础条件。其中法律基础条件主要是现代国家责任制度的三个规范性文件,即国际法委员会一读通过的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国际法委员会二读通过的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条款草案。而理论基础条件则是现代国家责任的理论成果。至于组织基础条件,作者没有过多论述。而后,从这些研究条件中,发现了现代国家责任适用范围的局限性,即现代国家责任制度具有损害活动必须由有形后果造成的要求,一些具有重大跨界损害危险或造成重大跨界损害的社会与经济领域的特定活动排除在国家责任制度范围之外。 第三章中,作者研究了国际性金融损害的国家责任构成要件,并且从实践出发,分析了国际性金融损害的国家责任运行中的技术难点。在构成要件的确定过程中,作者认为主要三个问题,即国际性金融损害的责任主体确定、确定国际性金融损害的国家责任的主观因素、国际金融危机中国家承担责任客观方面要件的确定。首先,责任主体适用“责任集中于国家”原则,以金融活动所在国为该责任主体。其次,国际性金融损害的国家责任的主观因素,作者采用二元结构,即在国家是否承担责任问题上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而在国家承担责任的轻重方面适用过错责任中的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最后,作者将国际金融危机中国家承担的客观方面要件分为损害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三个方面。 在本章的第二节中,作者着重论述了国际性金融损害的国家责任在实践中的一些难点,认为这些难点主要有六个方面,即将国际金融危机产生、扩展的关键环节进行标志性的确定、确定对上述关键环节起到负面影响的行为有哪些、建立一种公式计算受害国遭受的国际性金融损害结果、确定国际性金融损害的责任国家的抗辩事由、规定具体的国际性金融损害的国家责任形式、设立特定的组织机构对国际性金融损害的国家责任争端进行解决。 在第四章中,作者尝试着对国际性金融损害的国家责任理论的原则与制度进行设计。在原则方面,作者在考察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国际性金融损害的国家责任之原则归纳为五个原则,即国家经济主权与不损害他国经济原则、“安全优先、兼顾效率”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风险与损害预防原则、国际金融合作原则。而后,作者根据国际性金融损害的国家责任理论研究的特点,设计了国际金融创新产品登记制度、国际金融活动的保险基金制度、国际金融创新产品的评估、国际金融活动的信息交流与通告制度这四个制度。并且分析了国际性金融损害的国家责任国际立法的模式及其选择。 第五章中,作者对国际性金融损害的国家责任理论研究从正反两方面进行了效果预测,并对分析了其前景。国际性金融损害的国家责任理论研究的正面效果来说,作者认为该责任理论研究,可以使国家进一步加强对本国金融活动的监管职能,并且为国际金融环境的安全与稳定提供制度保障。从该国家责任理论研究的负面效果来说,作者认为其中最让人担忧的就是该责任制度的构建将可能存在限制各国金融行业发展的效果。而对于该国家责任理论研究的前景,作者认为当前由于存在技术性难题,尚且不能形成为制度。但当前不能形成实践当中的责任制度,并不代表现在就没有研究的必要。正如作者在本文中谈到其合理性与必要性一般,该理论研究从现在就应该着手进行,为该制度的构建积累点滴成果,相信随着理论的成熟与发展,构建该制度的条件一定逐渐具备,到时其前景将是一片光明。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9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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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5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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