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条约中环境保护条款研究
发布时间:2020-01-20 22:34
【摘要】: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条款”,与传统的投资保护条款不同,这类条款反映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现象的出现被视为国际投资法理念的革命,国际投资法最终走向了投资利益和公共利益平衡的道路。目前,我国对外缔结的投资协定中也已经出现了“环境保护条款”。考察相关条款的引入对我国的潜在影响,并及时对其提出优化意见很有价值。本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论组成,正文分五章。第一章分析了“环境保护条款”产生的背景。第一节从原因入手,解释了本条款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出现的必然性和可行性。第二节揭示了环境保护条款产生背后的利益群体及他们对于“环境保护条款”的定位,只有妥善考虑各方的利益,才能在之后的条款完善过程中凝聚共识。第三节试图从效力层面对现有“环境保护条款”进行类型化,说明“宣言式条款”、“授权式条款”、“免责式条款”和“义务式条款”的特点,为第二章的分析提供分析工具。第二章进行投资协定文本梳理,以比较法的视野研究各类代表协定中“环境保护条款”的特点,推断条款未来的演进趋势。第一节探讨域外投资协定中“环境保护条款”的基本形态,第二节则展示中国投资协定中“环境保护条款”的情况。本章通过文本检验,指出投资协定中“环境保护条款”类型和内容逐渐丰富的趋势。但是,许多协定普遍存在以下问题:(1)条款拘束力不足,义务式条款较罕见;(2)免责式条款适用条件限制较强或适用性条件不清晰;(3)授权式条款和投资保护条款冲突时效力关系不明。本章的研究为第三章的分析提供了文本基础,也预见了“环境保护条款”在实践过程中可能存在障碍。第三章进行案例分析,选取了6个近年来的投资争端案例作为样本。本章的研究发现,一方面受目前“环境保护条款”的影响,多数仲裁庭已陆续接受东道国“环境规制权”的正当性,并有仲裁庭在考虑到环境保护目的后修正了自己的条约解释方法,对投资保护条款采取更严格的解释路径。另一方面,本文也注意到环境保护条款的双面性,即东道国违反环境保护条款的义务也有陷入纠纷的风险。最后,本章还指出,案例研究表明“环境保护条款”的存在不会自动使投资保护条款无效,东道国仅有在投资条约框架下依程序进行环境保护才会被仲裁庭支持。环境保护条款在现有争端中的作用与其说是雪中送炭,莫不如说是锦上添花,环境保护条款存在完善的必要性。本章为下一章的探讨提供了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经验。第四章进行理论探讨,旨在解决“环境保护条款”和其他条款的冲突与协调问题。第一节研究环境保护条款与投资协定中投资保护条款的冲突与协调问题,选取了三类实务中经常被诉的条款作为样本,即非歧视待遇条款、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和征收条款。本节指出:一方面上述三类条款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对东道国行使“环境规制权”造成限制,反过来环境保护条款也使三类条款的解释更为严格。为协调投资条约内部的条款冲突,本节提出了“立法论”、“执行论”和“法解释论”三个层次的破解方法。第二节进一步探讨了环境保护条款同外部环境公约的协调问题,并提供了初步的分析。然而,现阶段本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分歧表明已有答案还远不能让人满意。本章为下一章的设计提供了理论框架。第五章在承接前四章的基础上,尝试对中国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条款进行优化设计。第一节总结了中国式“环境保护条款”的现状:阐明相关条款存在一定问题,即程序性、机制性条款不足,以国家利益为导向的区别性和敏感性不够。有鉴于此,第二节从三方面加以回应:首先,应当以国家利益为支点平衡环境保护和投资保护关系,必须团结包括投资者在内的各方才能实现环境保护这一公共目的。其次,应当以灵活务实的态度决定是否对环境保护问题进行体系化规定,是否在投资协定中规定与其他环境保护公约的关系。最后,环境保护条款的设计必需兼顾实质公平和程序公正,环境保护和正当程序应当是两个并行不悖的目标。结论部分总结全文。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96.4
本文编号:2571389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96.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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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薇;国际投资中的社会责任规则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2 王艳冰;国际投资规则中的环境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9年
,本文编号:2571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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