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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盟航空碳管制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9 01:47
【摘要】:2008年11月19日,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第2008/101/EC号指令》,决定将航空活动纳入到欧盟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机制(EU-ETS)之中。该指令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所有起飞或降落于欧盟境内机场的民用航班(特定航班除外)均应纳入EU-ETS。欧盟这一立法的国际法合法性遭到许多国家的质疑。本文从国际环境法、国际航空法、国际习惯法的角度,对该指令的国际法合法性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我国如何应对欧盟该指令的规定进行分析和探讨。本文第一章在介绍欧盟《第2008/101/EC号指令》主要内容的基础上,从国际环境法、国际航空法和国际习惯法的角度,简要分析该指令的国际法合法性问题。本文第二、三、四章分别从国际环境法、国际航空法及国际习惯法的角度,结合美国航空运输协会等起诉英国能源和气候变化部部长案(Case C-366/10案),对欧盟该指令的国际合法性问题进行详细地分析和阐述。 本文认为,第一,欧盟将起飞或降落于欧盟境内机场的国际航班纳入EU-ETS,即不通过ICAO对国际航空活动进行规制的做法违反了其在《京都议定书》下的条约义务,也违反了UNFCCC规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及《京都议定书》根据该原则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设定的减排义务。第二,欧盟要求起飞或降落于欧盟境内机场的国际航班的航空器运营者通过拍卖的方式购买排放量配额,相当于对起飞或降落的航空器征收费用,违反了《芝加哥公约》关于税费的规定。同时,排放量的计算要求计算实际燃油消耗量,可认定为针对燃油征收费用,违反了《芝加哥公约》关于关税的规定。第三,欧盟将起飞或降落于欧盟境内机场的国际航班纳入EU-ETS,要求这些国际航班上呈整个航程中二氧化碳排放量,也就是将航空器飞越公海、第三国领空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纳入EU-ETS管辖。这一做法就是对公海上空及第三国领空发生的航空行为进行规制,侵犯了第三国领空主权,违反了公海飞行自由和公海不受任何主权管辖的国际习惯法原则。 在上述章节的基础上,本文第五章对中国应对欧盟针对航空活动碳排放进行管制提出了几点建议。本文建议中国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反对欧盟实施该指令,积极在ICAO框架下参与国际航空温室气体排放规则的制定,并尽快建立和完善国内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等。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96.9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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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志慧;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指令的挑战及其对策[D];大连海事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2585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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