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政府角色的转换和对私权本位的强调,为国家豁免理论和实践从绝对豁免原则转向限制豁免原则奠定了政治基础。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一些国家陆续制定了专门的国家豁免法,使得限制豁免原则具有了其赖以存在的法律基础。还有一些国家虽未制定国家豁免法,但其却将限制豁免原则践行到司法实践当中。在此背景之下,主权国家及其政府部门或机构在外国法院频频被诉。在国家豁免诉讼过程中,由于被告的特殊的国家豁免主体的身份,使得在一些程序问题的处理上呈现出与其他民事诉讼不同的特征。本文对国家豁免立法、条约和司法实践中的有关程序问题的规则和实践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并对这些特殊程序规则和实践的正当性进行反思和审视,力图对中国应对被诉和未来国家豁免立法提出一些对策和参考意见。 全文从引言到结论共八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在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写作的背景和意义,并对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进行了说明。无论是国家豁免法和条约,还是国家豁免诉讼实践,在某些程序问题上出现了一些特殊规则或做法,而目前国内外对这些程序问题的研究尚不系统不全面。这些程序规则或实践对国家豁免的意义重大,直接影响到外国国家的管辖豁免之抗辩能否实现。 第一章集中探讨了国家豁免诉讼的特殊性,并指出某些程序问题具有不同于其他诉讼的特殊性。国家豁免问题的法律问题和外交问题的双重特性,在理论上决定了涉及国家豁免问题的诉讼的政治风险和复杂程度远远高于其他诉讼。现有的国家豁免方面的国内立法和条约中均规定了一些程序性条款,如送达规则、诉讼程序豁免、缺席判决等。在司法实践领域,在某些程序问题上也出现了一些特殊做法,如外交介入、出庭方式、举证责任等。这些特殊的程序规则和实践是本文的重点研究对象。我国未来的国家豁免立法,在宏观框架上,亦应当将最能体现国家豁免之特殊性的程序问题予以特殊规定。 第二章主要以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中的有关管辖规则为例,来介绍国家豁免案件的国内管辖问题。除了主权豁免之外,以外国为被告的案件的国内法院管辖分工问题,实际上只具有国内法上的意义。一些国家强调与本国的实质联系来确定是否有管辖权,而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还确立了一种较为宽松的“直接影响”标准。除此之外,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澳大利亚的国家豁免法还将国家豁免案件的专属管辖权交由联邦法院。这些特殊的管辖规则,为被诉的外国国家提供了抗辩一般管辖的根据。我国在美国应诉时,应把握移送管辖请求的最佳时机,并积极主张尚未构成“直接影响”以抗辩法院的管辖;在未来制定国家豁免法时,应当注意结合中国关于级别管辖、地区管辖的规定,较为适当的做法是将国家豁免诉讼的一审管辖权赋予中级人民法院。 第三章重点研究了对外国国家的送达程序。现有国家豁免立法几乎都专门规定了送达条款。从条文内容上来看,重点内容聚焦在在送达方式的类型和选择顺序上。在对外国国家的具体送达方式的设置上,外交途径的广为采用、邮寄送达的限制、公告送达的排除,无一不体现着对送达的实际通知效果的注重。这些送达规则凸显了立法机关对国家豁免权的正当程序保障的努力。对英国模式和美国模式下的送达规则和实践进行对比来看,美国模式比英国模式要复杂而繁琐。我国在应对被诉时,应熟练利用法院地国的国家豁免法中的送达规则;未来的国家豁免法中应规定送达规则,无需区别送达对象,不宜采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 第四章就国家豁免诉讼实践中的外交介入问题展开分析和比较。出于对他国之国家主权的谨慎尊重,从而避免可能的政治风险,一些国家的外交部有时会介入国家豁免案件的审判过程。通过重点梳理和分析美国国务院的“豁免建议”与我国外交部在“FG公司诉刚果(金)案”中的致函,可以发现,外交介入问题只是具体司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特殊问题,并不是国家豁免诉讼的一般性问题。 第五章介绍和阐述了外国国家的诉讼程序豁免问题。尽管很多国家在管辖豁免免问题上逐渐放弃了绝对豁免原则,但在诉讼程序豁免问题上则继续坚持绝对豁免原则。从现有国家豁免法和条约的相关规定来看,诉讼程序豁免主要体现在外国国家无需承受法院对其所作的程序性制裁、强制性命令或司法费用担保要求。我国在应对被诉时,应积极在诉讼期间主张程序豁免权:未来的国家豁免法应规定有关“诉讼程序豁免”的内容,但无需规定外国国家的诉讼费用担保豁免。 第六章详细分析了对外国国家做出缺席判决的问题。在现有的国家豁免法或条约及其司法实践中,几乎都允许法院在法定条件下对外国国家做出对其不利的缺席判决。在缺席判决适用的程序条件和救济程序上,现有国家豁免法或条约对某些要求做了特殊规定。例如,给予外国国家更长的答辩期限,在送达方式和送达有效性上更强调外国国家已经知悉的实际效果,法院有义务主动启动关于管辖豁免问题的调查等。这些特殊规定的实际目的均在于给予外国国家更为充分的正当程序保障,明显体现了对外国国家慎用缺席判决的态度。当我国遭遇滥诉时,妥当的方式是主动向法院主张享有管辖豁免并及时提出管辖异议,以防止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我国未来制定国家豁免法时,对外国国家做出缺席判决的具体条件应当详细规定。 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结论部分,通过再审视和再思考相关程序规则和实践的正当性,探究正当程序对国家豁免诉讼的多元意义。在国家豁免领域,尽管考虑到被告的特殊身份而设置了专门针对外国国家的特殊程序,但这些程序规则并未逾越程序理性的界限。而且,国家豁免诉讼中的正当程序保障的意义是多元的。中国在未来应对被诉时,应避免忽略对程序问题的抗辩,积极利用法院地国的对我国有利的程序规则和实践;我国未来的国家豁免法应当构建中国模式,在程序规则的设计上要以保障司法过程的正当性为宗旨。
【学位授予单位】:武汉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9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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