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相互协商程序(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以下简称“MAP”)因其具有灵活性和非正式性而一直被国际税收协定缔约国(以下简称“缔约国”)作为解决税收协定争议的主导方式。但随着税收协定争议案件的大量增加,其处理争议的效率较低、周期过长、缺乏透明度等局限性逐渐令各缔约国和相关国际组织担忧。为提高MAP程序处理税收协定争议的效率,各缔约国以及国际组织在其双边税收协定、税收公约或者税收协定范本中,一方面不断完善和发展MAP程序本身,尤为典型的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于2017年12月发布的关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BEPS行动计划”)的第14项行动计划《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中的同等审查和监管程序(Peer Review and Monitoring Process),呼吁各国通过明确启动MAP的前提条件、限制MAP的处理期限、增强MAP的透明度以及推进MAP决议的执行等措施,提高MAP程序本身处理案件的效率;1另一方面则在税收协定或其范本的MAP程序中引进强制仲裁机制,如美国与加拿大于2007年就开始在其税收协定中以修订协议(protocol)的方式将强制仲裁机制纳入MAP程序中并达成相关的仲裁程序备忘录(memorandum)和仲裁委员会操作指南(Arbitration Board Operating Guidelines);再如欧盟各成员国早在1990年就已签署《消除关联企业利润调整中的双重征税公约》(以下简称“仲裁公约”)并于2009年达成了修订该公约的协议(Revised Protocol)和行动准则(Code of Conduct);至于最新的税收协定范本,尤为典型的是美国于2016年公布的税收协定范本(以下简称“美国范本”)与OECD于2017年年底发布的关于收入和资本利得的税收协定范本(以下简称“OECD范本”)及其相关的评述(commentary)。本文将对上述双边税收条约、税收公约以及税收协定范本的MAP程序中的强制仲裁机制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进行比较分析和实践探讨,从而为中外税收协定的MAP程序逐步引进强制仲裁机制提供参考价值和可操作性建议。中国作为世界上签署大量防止双重征税税收协定的国家之一,根据OECD官方网站上关于中国近年来MAP案件处理效率的统计数据得知,2随着中外税收协定争议案件数量的翻倍增加,缔约国税务主管机关处理MAP案件的效率低以及周期长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而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外直接投资与实际利用外资情况的统计数据分析可知,3中国目前和将来都会向资本输出国方向发展。所以,从资本输出国的角度修订和完善中外税收协定的MAP程序,才最符合中国国情。因此,本文选择将美国与OECD最新的税收协定范本、美国和加拿大先后修订的税收协定和欧盟先后公布的《仲裁公约》及其修订本、行动指南和最新指令中的强制仲裁机制相关规定,作为理论分析和实践探讨的基础性文献资料。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根据OECD于2015年发布的《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的相关条款显示,部分成员国已经对具有强制约束力的仲裁作出承诺(COMMITMENT TO MANDATORY BINDING MAP ARBITRATION),如美国、加拿大、日本、波兰等20个国家。此外,中外投资保护协定早已引入强制仲裁机制并积累了较丰富的仲裁应对经验。那么,中外税收协定的MAP程序逐步引入强制仲裁机制并注重赋予跨境纳税人一定的程序参与权就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本文主要通过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方法,比较研究与归纳总结分析方法、定量与定性分析方法等对双边税收协定、税收公约以及最新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等相关文件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同时把握国际税法学者或者专家对税收协定争议解决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而得出MAP程序中强制仲裁机制的优势和劣势。本文还将随时关注OECD、美国国家税务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以下简称“IRS”)、欧盟委员会以及中国国家税务局等相关官方网站公布的关于通过MAP或者在MAP程序中引进强制仲裁机制后解决税收协定争议案件的统计数据并对其进行整理和分析,从而得出在MAP程序中引进强制仲裁机制后对促进争议解决的实质效果。在此基础上,结合分析中国国内目前通过MAP程序处理税收协定争议的立法规定和实践情况,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2013年和2017年发布并实施的第“56号公告”(《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和第“6号公告”(《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此外,中外投资保护协定已经在MAP程序中实施强制仲裁机制,如中国与加拿大于2014年签署生效的投资保护协定中第15条之规定,这将为税收协定引进强制仲裁机制的论点提供实践经验。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即导言、正文和结语。导言部分主要是本文论点“中外税收协定在MAP程序中引进强制仲裁机制”的提出、研究价值与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论文结构以及其创新和不足之处。正文部分主要分为三章,其中第一章论述了MAP程序中强制仲裁机制的演进历程;第二章主要论述了双边税收协定、税收公约以及最新税收协定范本中关于在MAP程序中适用强制仲裁机制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第三章主要分析了中外税收协定至今未引进强制仲裁机制的可能原因以及引进该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而对强制仲裁机制的设置提出可操作的建议。结语部分主要是对全文内容的概括总结,并提炼和升华本文的论据和论点,即在中外税收协定MAP程序中逐步引进强制仲裁机制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93.5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9条
1 李时;秦泮义;;国际税收仲裁机制与我国的税收话语权[J];税务研究;2015年05期
2 蒋燕;;美国职业棒球契约规范的层级结构及制度变迁[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14年03期
3 沈f3瑾;;OECD税收协定范本相互协商程序评述[J];中国外资;2012年23期
4 张美红;;中外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引入仲裁程序之论析[J];税务研究;2012年08期
5 张泽平;;论国际税收协定争议仲裁的法律特征[J];税务与经济;2009年02期
6 曾皓;;我国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在我国税收协定中引入仲裁条款[J];求索;2007年12期
7 方祺江;;我国对外税收协定引入仲裁程序之探讨[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6年06期
8 崔晓静;欧盟税收《仲裁公约》及其借鉴[J];涉外税务;2005年09期
9 孙文博;国际税收仲裁为何停留于“纸上谈兵”?[J];涉外税务;2003年04期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赵鹏;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0条
1 梁馨予;国际税收争议仲裁解决机制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7年
2 欧剑华;论我国税务争议仲裁制度的构建[D];暨南大学;2016年
3 吕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仲裁管辖权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年
4 危俊洁;OECD强制性仲裁机制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4年
5 徐雨晗;论仲裁作为国际税收争端解决的方式[D];华东政法大学;2014年
6 李保春;国际税收争端仲裁方式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
7 童宇芬;国际税收协定争议中的仲裁解决机制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2年
8 惠晨;国际税务争议解决机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9 王莹;国际税务争议仲裁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
10 韩迎;论国际税务争议的仲裁解决方法[D];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
,
本文编号:
2610975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uojifa/26109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