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投资仲裁透明度规则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31 20:19
【摘要】:国际投资仲裁发源于国际商事仲裁,仲裁双方主体是投资者与东道国。一直以来,国际投资仲裁保持着其从国际商事仲裁中继承而来的保密性特征。这一特征在国际投资仲裁发展的初期并未显现出问题,然而,随着国际投资仲裁新形势的不断发展,投资仲裁秘密性的弊端日益显露,给国际投资仲裁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偏重于保护私有财产,不能公平地保障东道国的公共利益;仲裁结果的正当性遭到质疑,公众要求保障自身知情权、希望提高仲裁的透明度的呼声日益增强。国际投资仲裁秘密性越来越受到包括东道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的怀疑,这使得透明度改革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地位日益提升。以NAFTA为开始,NAFTA第十一章对裁决的公布、仲裁过程中信息的公开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在梅赛尼斯诉美国一案中接纳“法庭之友”的陈述,并就此案发出与透明度有关的声明,从此开启了国际组织对仲裁透明度的发展历程。由于这是对透明度规则的初次尝试,NAFTA依然存在着规定不详细,措辞模糊的不足之处。但是这并不影响后来的仲裁机构继续对透明度规则的不断尝试。ICSID在2006年修改的《ICSID仲裁规则》中继续对透明度规则的探索,该规则借鉴了NAFTA关于法庭之友制度的规定,允许第三方参与仲裁程序;由仲裁庭公开仲裁程序,由中心公开仲裁裁决信息,丰富了透明度规则运用于仲裁过程的含义,使得透明度的含义愈加的丰富起来。UNCITRAL1976年通过《UNCITRAL仲裁规则》,2010年对这一仲裁规则进行修订,并于2014年在纽约订立了《透明度公约》。相较于之前对于透明度规则的规定,UNCITRAL细化了非争议方提交材料的规定,并明确限定了透明度规则的适用方式,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仲裁秘密性的弊端,顺应了透明度发展的总趋势。透明度发展已经成为国际投资仲裁能够继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但是就目前来说,透明度规则自身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弊端:目前的仲裁规则对透明度规则涉及的许多定义的具体含义都未作出清晰的规定,例如保密信息和公共利益,而这些都是仲裁庭判断是否采用透明度规则的标准之一;透明度规则的边界不确定,如何把握好仲裁秘密性特点和透明度规则之间的关系仍然存在难度;另外,透明度规则的运用会给仲裁带来成本增加的负担,严重影响程序的效率。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寻求解决措施:用定性加列举的方式严格界定保密信息;通过个人利益组成说规定公共利益;掌握好透明度规则与保密性规则的边界,以保密性规则为投资仲裁的基础,以透明度规则为投资仲裁的例外;规定第三方参与仲裁的时限,以提高仲裁效率。面对透明度规则不断发展这一趋势,中国应当转变态度,正确认识和支持透明度规则改革,通过支持国内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支持法庭之友参与仲裁活动、借鉴国际上BIT的做法,完善国内相关规则等途径,努力适应并利用好这一规则,促进我国对外投资和吸引外资的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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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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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崔淑洁;齐鹏;宗s,
本文编号:2609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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