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兴奋剂规则中的“无重大过错”条款探讨
发布时间:2020-04-10 05:45
【摘要】:2006年10月,我国签署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该《公约》将2003年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纳入其中列为附录,并要求缔约国遵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中确定的原则,在各国和国际间采取必要的反兴奋剂行动,为《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在各国的实施提供了法律框架。根据2015年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确定兴奋剂违规行为并不考虑运动员的过错问题,不论运动员是故意或是过失使用禁用物质,还是因为任何疏忽或失误而导致兴奋剂违规,运动员都要承担责任。虽然反兴奋剂的任务十分艰巨,需要严厉的处罚规则作为保障,但是对于处罚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应持谨慎态度,可能影响运动员运动生涯的处罚规则必须具有可预见性。2015年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实施后,形成了新的NSF条款,但并未作出具体解释,该条款在适用过程中仍留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从国际体育仲裁院近几年涉及到NSF条款的案例来看,适用NSF条款后的结果差异较大。因而,笔者决定深入探讨NSF条款的具体内容,通过对比研究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相关案例,归纳总结出NSF条款的具体适用方法。本文首先介绍NSF条款产生的背景,对兴奋剂违规作简要说明,梳理严格责任原则和比例原则与NSF条款之间的关系。接着,对比新、旧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对运动员的过错问题的不同规定,通过NSF条款的具体内容,分析得出其存在过错程度评估标准过于模糊、免除未成年人说明义务不合理、禁赛期设置不恰当等问题。然后,通过研究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相关案例,总结提炼出区分NSF具体程度(轻微过错程度、中等过错程度和较高过错程度)时需考虑的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最后,提出完善NSF条款的建议,在《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中明确过错评估的标准和方法、增加未成年人说明禁用物质来源的义务、调整涉及特定物质和受污染产品的禁赛期,强调反兴奋剂组织协助完善NSF条款的职责;分析对我国的启示,矫正2015年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中文版)的翻译错误并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修改和完善《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9
本文编号:2621835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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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2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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