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国际法规制
发布时间:2020-05-16 18:44
【摘要】:近十几年来,全球温室效应越来越严重,气候变化问题已成为较为严峻的全球性环境问题。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全球温室效应,几乎所有国家或经济体都采取了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措施。然而并非所有上述措施都是为了解决气候变化问题,部分国家或经济体为解决本国企业竞争力问题,采取了名为“应对气候变化”,实为“限制国际贸易”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标志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等技术性措施,引发了全球关于此类措施合法性的争议。本文以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作为研究对象,根据环境问题与国际贸易的相关理论与实践,讨论技术性贸易措施在气候变化这一环境问题中所要遵守的规则。通过对各国所采取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以及由该措施引发的贸易争议的比较分析,探讨此类措施在已有的WTO规则下的合法性认定问题以及趋势。与此同时,本文还分析了多边环境规则、以及双边、区域规则对此类措施的规制,对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进行了更深层次的界定。在此基础上,本文探讨中国在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中,如何预防和应对其它国家或中国采取的此类措施而引发的争端,维护自身的低碳贸易利益。本文的导言部分提出了问题,并且阐释了本文的研究价值与意义及主要研究方法等,汇总讨论了与本文相关的文献,最后提出了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结语部分归纳概括了本文的基本结论。正文部分一共有四章内容。第一章,深入分析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的由来,通过环境与贸易相关理论分析气候变化与国际贸易两者之间的关系。然后本章通过探究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的法学基础,讨论了技术性措施的种类、分类及表现形式,对本文的研究对象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本章认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会对国际贸易产生影响,加之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往往具有双重性、隐蔽性、复杂性及广泛性等特点,导致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采取该措施来限制别国产品的进出口,保护本国产品的竞争力。至于这些国家所采取的技术性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规范,特别是国际气候规则和国际贸易规则,将是未来大部分国家关注的重点内容。第二章,整理、汇总并分析了可能适用于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的相关国际法规则,其中包括了WTO规则、多边环境协定以及区域和双边协定。本章分析了这些规定对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合法性定性中所能起到的作用。鉴于区域和双边协定所涵盖的国家及经济体较少,难以在全球层面上对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进行合法界定,而多边环境协定中大部分规则是关于气候变化的概括性规定,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导致难以有具体规则对该措施进行合法界定。另外,针对环境问题,WTO已形成了一系列的国际法实践,并且WTO特有的“报复”机制更能促使其成员国遵守WTO规则,利于解决此类问题。第三章,结合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最新相关实践,对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在WTO规则下的合法性进行了研究。首先,尽管目前国际上的争端解决实践还未涉及到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但由于越来越多的国家已采取这类措施,使得未来将产生越来越多的关于此类措施在WTO规则下的争议。其次,就目前的WTO规则与国际实践来看,关于该措施是否违背WTO规则的回答具有一定灵活性和不确定性,主要是因为在判断一项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违背WTO规则后,能否依照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来进行抗辩,该措施是否可以被理解为“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保护自然资源”而采取的措施,需要WTO争端解决机构对“必需”或“有关”等重点词语的进一步解释。虽然目前的国际实践对此尚无定论,但总体而言,相较于自愿性措施而言,强制性措施违背WTO规则的可能性更大,而且PPM措施比产品措施在合法性的判断上更加复杂。另外,与GATT第20条(b)项相比,适用(g)项进行抗辩在举证方面更加有利。综上所述,尽管目前WTO规则和争端实践对于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的合法性较为模糊,但是就目前的国际实践而言,国家采取的自愿性措施被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可能性较小。第四章,讨论了我国在与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相关的国内规则修正以及与国际争议应对。首先,在此类措施的争议上,作为拥有温室气体排放大国、货物贸易大国及发展中国家三重身份的中国面临着双重挑战,不仅包括中国自身采取的碳标志、标准等措施遭受其他国家的质疑,还包括其他国家所采取的此类措施对中国低碳贸易的影响。其次,本文通过国内政策与国际政策两个角度为中国在此类措施上的应对提供了建议。在国内政策的选择上,修改、调整现有的低碳标准、标志,使之符合现有的国际法规则,同时谨慎对待低碳技术性法规,在结合国情,选取合适的行业或产品,做好基本的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制订低碳技术性法规。在国际政策的选择上,中国应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其他国家带来的质疑与挑战,以及将其他国家所采取的不正当的技术性措施诉诸DSB,以维护我国低碳企业的合法权益;另外,中国既要积极参与多边贸易及环境规则的制定,也要通过双边和区域谈判来促进我国低碳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低碳产业的发展。结语部分,笔者总结了此类措施在现行国际规则下的界定,以及分析了该措施在现行背景下的出路:可以通过利用WTO规则与争端解决机制来进行,也可以通过多边贸易或气候谈判达成的具体性和建设性的共识来认定,亦可以通过区域和双边协定就小范围国家达成共识,再将规则扩展到全球来进行。但是鉴于区域和双边协定,多边贸易及环境谈判存在本文第二章中所述的诸多问题。因此,在短时间内,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的界定应该仅能在WTO规则及其争端解决实践中进行。对于我国而言,应对气候变化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中国一方面应该结合自身国情,有取舍地调整国内措施,使之符合现行的WTO规则,另一方面应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争端,维护中国低碳产业的合法权利。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96.9
本文编号:2667146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96.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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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67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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