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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客体辨别标准

发布时间:2020-05-31 12:35
【摘要】:随着经济发展,人们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同时政府与人民之间因自然资源权属争议也日益增多。“乌木纠纷”与“黑龙江风光立法”的出现,根源在于大部分学说对客体的辨别标准未有系统论述。本文通过对目前“国家所有”学说理论的梳理,得出本文对宪法第9条“国家所有”性质的立场,即“国家所有”应当理解为国家所有制,具体有待立法形成。随后本文对自然资源这一概念进行了讨论,明确自然资源具有天然性、人为界定性、具有发展性三个特性。针对自然资源的难以特定化,本文认为应当超出自然资源的物理形态,只要能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法律手段以及人的观念,即可在一定程度上弹性解决这个问题。由于宪法第9条中的“等”字应当被理解为外等,属于相对未尽列举。因此,通过对一定标准的考虑,相关立法机关可以将部分自然资源归属为国家所有。本文认为立法者在考虑能否归为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时,应当考虑四大要素,分别为有限性要素、公共利益要素、利益公平共享要素以及收益与成本的权衡要素。最后本文将该四要素运用到实践,依该四个标准分析“乌木争议”与“黑龙江风光立法案”,得出乌木与气候资源均不可归属于国家所有的结论。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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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客体辨别标准[D];上海交通大学;2018年



本文编号:2689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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