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入世议定书》(《议定书》)第15条规定了其(a)(ii)目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5年后终止。虽然国内大部分学者都认为这个终止时限的意义是WTO框架下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就此终结,但部分WTO成员国如欧盟在其法律中继续对中国适用替代国方法及其变种,并认同第15条(a)(ii)目在失效后并不代表对中国的替代国方法也就此失效的理论。尽管学界对于《议定书》第15条的解释和各类观点的争辩层出不穷,但其中绝大多数解释和争辩都是基于现有解释方法展开的。但是在本案中,《议定书》第15条出现了颇为复杂的情况,以至于现有解释方法在应对欧盟的立法和欧美学者的理论时不能做到有效说理。原因在于,即便学者能够在文章中提出自圆其说的解释理论,也无法从根本上证明对立学者的解释不能够自圆其说,而根据《反倾销协议》的理论,两种被允许的解释之间是并不排斥的,上诉机构可以选择任意一种作为裁判的依据。本文花了大量的篇幅证明现有解释方法出现了使条文意义不明的情况,具有局限性。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公约》)的规定,如果根据《公约》第31条解释通则使条文意义不明或为了证实31条所得结论时运用补充解释资料可以加强说理效力。因此,本文的核心论证在于通过分析现有《公约》31条通则所具体展现的几种解释方法的不足和缺陷以及运用补充解释资料在本案中有别于其他解释方法的优点,得出可以对《议定书》第15条运用补充资料进行解释的结论。从而通过梳理现有的中国入世补充材料得到一个符合逻辑并且条理清晰的补充资料架构,并将其运用到如今以及日后的抗辩中去。本文所指的补充解释,就是指运用补充资料进行解释。为了论证这一论点,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的主要作用是引出本文的核心论点——解释第15条可以运用补充资料解释。第一章首先梳理了WTO框架下的替代国方法的形成,具体来说,替代国做法的渊源始于GATT时代,是GATT成员国鉴于贸易垄断国家的特殊性所做出的,本意是当所调查产品来自“贸易被完全垄断的国家”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确定”时,选用替代国家的结构价值来确定出口国货物的正常价值。这一规定在冷战时期具有现实和正面意义,因为彼时某些国家的货物价格确实不能反映其国内的结构价值。冷战结束后,随着这类国家的解体或改革,实际上能够适用这一规定的国家已经不存在了。只是在WTO成立后仍然以上述条文形式存在于《反倾销协议》和GATT1994中,现实中没有任何实操性,属于名存实亡的条款。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际,鉴于东西方谈判的角力和政治力量的碰撞,形成了特定针对于中国的《议定书》第15条,以对中国出口货物实行替代国方法为原则,以实行正常价值测算为例外(除非该产品能够被证明是生产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实际上是对世贸组织确定正常价值一般规则的偏离,因为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并不是一个贸易完全被垄断的国家,且国内的价格大多数也并不由国家确定,这一点WTO成员国并无异议。但出于对中国的警惕和偏见,这一特殊条文最终形成并以《议定书》第15条的形式呈现在世界面前。受这一特定条文的影响,中国在入世十几年间遭遇了歧视性的反倾销待遇,给中国经济带来了极为严重的损失。中国政府及大部分中国学者认为这一歧视性待遇会在15年后失效,不料却引发了部分欧美学者的反弹,对立者认为15条的理解根本不是中国政府所期盼的那样,(a)(ii)目失效并不意味着替代国做法的失效,替代国方法应继续适用。欧盟立法遵循了这部分学者的解释逻辑,在《议定书》第15条规定的日期到来之际,在法条中继续对中国适用替代国方法并最终引起中方不满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是为DS516案。虽然嗣后欧盟修改了相关法条,但其逻辑内核仍然是对中国继续适用反倾销正常价值歧视性计算方法的那一套。总之,这一章的作用是为了呈现替代国方法的来龙去脉以及表明学界对第15条的解释存在不同方法和不同结论,并有相关法律以此为基础进行规定,足以证明对第15条进行补充资料解释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二章是本文的核心论证部分,通过循序渐进的逻辑证明对于《议定书》第15条可以进行条约解释中的补充解释,能够得出15条应有的含义并对欧盟立法及其背后理论进行有效的抗辩。第二章首先介绍了条约解释的一般逻辑,《议定书》属于国际条约的范畴,应当使用《公约》第31条的相关原理进行解释,即以善意为原则首先对条文进行解释,具体通过运用文义、目的及体系三种具体方法进行解释。如果仅仅通过这些具体的方法使得条文本身意义不明或者显属荒谬,则需诉诸补充解释方法,参考条文背后的补充资料。本章接着介绍了当前学界对于第15条的几种代表性解释,分别是以DS397案中争端解决机构解读为代表的(a)项整体失效说,以大部分中国学者解释为代表的仅(a)项(ii)目失效但替代国方法亦应终止说以及以Bernard O’Connor和Jorge Miranda为代表的欧美学者的(a)项(ii)目失效且替代国方法继续有效说。笔者无意分析这些解释结论的正确性,因为根据现有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根本无法证明。本章接着通过对第15条本身的解读论证出文义解释、目的(宗旨)解释以及体系解释在本案中的不适用性,同时通过有效解释理论也得出了这些解释方法无法胜任解释第15条的结论,从另一个角度论证了对第15条进行补充解释的可能性。本章最后则从正面分析了补充解释在本案中有必要性和客观性的适用原因,必要性是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明确指出可以对条约本身诉诸补充解释,而客观性是指补充资料本身多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存在,只要经过筛选和归纳,得到结论是很难从根本上进行驳斥的。此外,WTO上诉机构也有应用补充解释的先例。这三点的存在更加夯实了本案可以适用补充解释方法的论点。第三章是本文的实际应用部分。前文已经得出补充解释是解释第15条的恰当方法的结论,本章第一部分承接上文,具体运用了多种补充资料阐述15条应有的补充解释,通过分析和解读很容易得出结论:包括替代国方法在内的反倾销歧视性方法应在中国加入WTO15年之后停止适用,这样的解释不仅吻合补充解释字面含义,也符合条约解释的善意原则,更符合WTO最惠国待遇的原则以及整个法律意义上而言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本章第二部分针对欧盟在DS516案中对第15条提出的解释和后续立法做出来相应的回击,属于将补充解释运用至具体案例中的应用。在本章最后,笔者提出了对替代国做法彻底终结的看法和相关忧虑。纵观全文,虽然关于《议定书》第15条的解读属于老生常谈的问题,从2016年底《议定书》第15条所约定的时间到期之际至今已有无数学者解读,但是,欧美方面特别是欧盟方面还在使用不利于中国的解释结论修改或继续施行反倾销方向的法律,如果不抗辩成功,将会实际对中国继续产生不利影响。本文弱化了传统的方法理论,不纠缠于文义、目的(宗旨)和体系解释本身,而是另辟蹊径提出了主要以补充解释理论解释第15条,不仅能得出有利于中国的解释结论,更是避开了15条条文本身的龃龉不清,属于旧瓶装新酒的解释方向,不失为日后中国应对欧美学者理论时的一把新的武器。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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